(四)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需向环保部门申请排水许可;
(五)保证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进行收运,做到日产日清,不得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或以其他方式随意排放、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
第十三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在收运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按时前往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进行收运;
(二)应当每月25日前将新增(修订)的收运协议报所属镇街(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由所属镇街(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登记;
(三)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餐厨废弃物要在产生当天清运,并当天清洗收集容器,保持收运作业区环境整洁;
(四)配备密闭的餐厨废弃物专用收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装卸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设备,喷涂统一的标志,并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五)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到指定处理点,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滴漏、撒落餐厨废弃物,对运输过程中发生撒漏造成环境卫生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干净;
(六)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收运过程中的突发情况。
第十四条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在处理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及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和周边环境整洁。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告知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对餐厨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所产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等造成二次污染;处理过程中的废渣、废水等应当有产生和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四)资源化利用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厂销售流向记录并纳入台账;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定期对处理设施的性能和指标进行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应纳入台账;
(六)处理设施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使用在线计量、监控、检测等系统设备。
第十五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该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第十六条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运单位向服务区域所在镇街(园区)的城市综合管理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案联。联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和印发,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联单载明下列内容:单位名称、时间、餐厨废弃物种类和重量、验单人员签名。
收运单位在收运过程中,应当携带联单,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联单内容与餐厨废弃物的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七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类别、重量、来源、资源化产品出厂销售流向记录、设施运行数据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