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单位的台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和处理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厕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二)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排放、收运、处理;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经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理;
(四)未经许可擅自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
(五)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
(六)违反规定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与市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申报情况抄送市环保、食药监等部门,同时组织市环保、食药监、农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按职能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排放、收运、处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各镇街(园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理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养禽畜或者使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分别由农业和食药监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或违法作出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