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企业的服务费单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废弃物源头分类减量,逐步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行业自律范围。
第二章收运、处理管理
第九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理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理活动。
第十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餐厨废弃物收运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费单价、监管程序、经营权期限、经营权撤销的条件等内容。
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废弃物运输专用车辆,车辆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运输车标识、全密闭自动卸载运输和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结构设置合理,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具有成熟可靠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工程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管理需要,将全市划分为若干个服务区域,交由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经营。
经授权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单位,在授权的区域范围内对餐厨废弃物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理。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与具有餐厨废弃物收运特许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运服务协议,在接受市城管、环保、食药监等部门日常监管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收运时间、频率、数量和处理场所等内容;
(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的生活垃圾;
(三)保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的完好和密闭,保证收集容器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不得裸露存放餐厨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