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法》相比原政府第52号令《办法》突出的新内容。
(一)总则部分。在概念定义中增加了单位供餐,丰富了餐厨废弃物的定义内涵。强调了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内容。增加了餐饮行业协会行业自律内容。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部分。增加了处置备案,对实施应地处置的提出了备案要求。
(三)监督管理部分。增加了联合机制,强调定期开展联全执法行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增加了告知机制,要求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告知办理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由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运。增加了诚信机制和应急管理部分。
(四)法律责任部分。依据《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在第二十八条中,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若干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明确处罚种类和罚款金额。
(五)附则部分。要求市辖各县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