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产生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二条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二)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三)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放到指定地点的;
(五)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存放;
(六)未按照要求安装隔油池或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七)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
(八)未定期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数量和去向;
(九)实施餐厨废弃物就地处置的未进行备案的。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三条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处置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人员法律责任】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机关和企业事单位、学校、医院等内部集体食堂(餐厅)不按照规定处置餐厨房废弃物的;
(三)不依法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具体问题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市辖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5日市政府发布的《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市政府第52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由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地沟油”、“泔水猪”等问题,严重破坏了食品安全。芜湖市2012年成为全国第二批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2013年以市政府第52号令的形式出台了《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从2016年12月餐厨废弃物处理厂投入试运行以来,通过规范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现已基本建立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的管理体系。通过9个多月的收运管理工作,我市餐厨废弃物收运日平均量约60吨,对比前期第三方测算的90吨日产生量,集中收集率为70%,提前完成了政府提出集中收集率70%的年度考核指标,但是收运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仍旧较多,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收运体系覆盖率不高,目前全市仅有1114多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纳入收运仅有521家,收运体系覆盖率较政府要求差距较大;二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机制、执法联动机制、诚信管理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提前告知机制、投诉举报机制等均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工作单独依靠各区环卫部门推动,力度有限,成效不明显;三是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收运单位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警示效果不足,对收运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交或少交餐厨废弃物、不按规定单独存放餐厨废弃物和个人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的行为,没有明确的处罚依据,无法实施有效约束。因此,以政府规章方式重新出台《芜湖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对于从源头上管好废弃物,切实解决百姓舌尖上的安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