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垃圾。
第十条 【服务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十一条【处置备案】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对餐厨废弃物实施就地处置的,应当事前向所在地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辖区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其就地处置的设备、技术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实施就地处置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就地处置达不到餐厨废弃物处置要求的,应当责令产生单位停止实施就地处置。
第十二条 【产生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每年年底向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预计产生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3个月内申报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
(二)餐厨废弃物应当单独收集、存放,使用专用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禁止与一次性餐饮具、酒水饮料容器、塑料台布等其他生活垃圾相混合;
(三)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约定收运时间、地点和频次等内容,在交接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对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确认做到餐厨废弃物日产日清;
(四)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收集、运输单位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地点;
(三)收运餐厨废弃物后,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餐厨废弃物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做到密闭化运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第十四条 【处置单位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餐厨废弃物处理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厂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