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实施检查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 【建立台账】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记录台账,按日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理情况等,于次月5日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上月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有关情况,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所在区的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废弃物产生、运输、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投诉举报】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八条【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食用油等方面的食品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市民科学消费,提高市民的健康意识、食品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
第十九条 【联合机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餐厨废弃物联合执法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告知机制】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告知餐厨废弃物将餐厨垃圾单独投放、交由取得收运服务许可的企业统一收运,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对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诚信机制】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息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二十二条【歇业停业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即有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随意倾倒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九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