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桥梁和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地点堆放、填埋、焚烧垃圾,造成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和线路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接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垃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有害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