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号)
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的《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0月16日
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8月30日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28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镇建成区和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与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慧化管理方法,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