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财政补贴)财政部门根据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对大件垃圾收运处理企业给予合理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宣传渠道,广泛发布大件垃圾预约回收信息,明确预约主体和回收方式。
第十一条 本市环卫、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家具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大件垃圾回收工作纳入行业管理标准和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投放
第十二条 小区(城中村)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投放点应设置标示/标志指引牌、围挡,宜设置挡雨棚。指引牌尺寸根据实际确定。街道办事处应当监督本街道大件垃圾投放点的设置,并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设置的,由社区工作站或街道办事处相对集中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
第十三条 小区(城中村)居民应当选择以下方式投放大件垃圾:
(一)按照标识指引将大件垃圾投放在大件垃圾投放点;
(二)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集散点、处理设施;
(三)付费预约上门回收。
单位应当自行将大件垃圾送至集散点、处理设施,或付费预约上门回收。
第十四条 严禁将大件垃圾投放在一般生活垃圾收集点或随意丢弃路边及其他隐蔽位置。
第三章 收集运输
第十五条 各区应当根据大件垃圾产生量与收集频率确定大件垃圾集散点规模,保证至少设置1个大件垃圾集散点,提供大件垃圾暂存中转等功能。集散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遮风挡雨设施,做到无暴露,保持集散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二)合理规划存储区域,配套建设消防安全设施,控制大件垃圾叠放高度,多层叠放高度不得超过3m;
(三)合理设置集散设施,方便专用运输车辆装卸;
(四)允许进行简单拆解,严禁在集散点进行大件垃圾资源化处理,设置计量系统,详细统计进场及外运的物料数据信息;
(五)合理搭建大件垃圾二次流通平台,鼓励废旧家具等修复再使用。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大件垃圾信息系统和网上预约平台,公布各区大件垃圾预约方式和电话。
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区大件垃圾收集方案,公布预约方式及电话,并通过全市统一微信预约平台提供预约服务。
小区(城中村)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大件垃圾投放点的建设及管理,并按时向街道办事处报送大件垃圾收运量、收运单位、收运车辆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大件垃圾收运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大件垃圾处理设施服务范围的大件垃圾收运能力,合理安排收集运输路线和时间,保证预约订单按时完成;
(二)应当为运输车辆和设备安装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将车辆行驶信息接入城管部门的信息平台;收运车辆应采用密闭厢式货车,保持外观干净整洁;厢体应标注收运公司名称、回收联系电话、监管电话、车辆编号、委托单位名称等基本要素;
(三)运输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主动接受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的执法检查;严禁在收运过程中随意丢弃大件垃圾或者擅自处理大件垃圾;严禁混合收运其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