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应急措施。检查应急预案制度的建立、应急知识的宣传、应急物资的储备、应急预案的演练、应急公关的采取措施等;
(五)日常管理。检查运营单位规章制度建设情况,检查运营单位厂(场)内环境卫生,要求运营单位提交运营报告和数据,督促运营单位进行信息公开和接受公众监督,发现问题督导运营单位进行整改等;
(六)其他依法应当监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监管方式 】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现场检查。采取驻场检查或巡查方式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针对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
(二)委托监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对监测结果超标的要求整改并作为垃圾处理费扣罚依据;
(三)资料核查。定期和不定期核查运营制度和台账,台账包括运营记录、环境监测数据、各项报表等;
(四)远程监控。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时在线监控处理设施计量、生产运行和环保排放,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区级远程监控系统应与市级远程监控系统对接;
(五)督促整改。对检查中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本办法要求及合同约定的,向运营单位发监管函要求整改,监管函包括指出违法违规行为、限定整改期限、提出整改要求等;
(六)第三方监管。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
第二十八条【监管台账管理】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管工作台账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做好监管台账管理工作,做好现场检查、监管评分、隐患排查整治、监管函发放等监管记录,并做好各类工作资料和报表的归档管理工作。监管部门每月应汇总监管工作记录及特殊、重大处罚报告,每年应梳理全年工作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十九条【应急管理】各相关部门接到运营单位的应急报告后,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相关权限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四章 检查评价
第三十条【市级检查指导】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具体包括:
(一)指导区属设施运营监管单位完善监管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制定监管方案和监管评分表,规范开展监管工作;
(二)不定期组织各区监管人员开展业务交流或进行培训,并提供日常监管方法技术咨询和指导;
(三)每季度定期到各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运营和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台账资料、上级督导检查落实情况、有关政策标准贯彻情况等;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并根据实际需要发放工作意见函,督促整改。
第三十一条【年度综合检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综合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检查内容包括设施运营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检查方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台账和现场检查设施运营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年度评价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市处理设施的运营和监管情况进行评价,形成全市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年度评价报告,评价内容包括:制度台账、监督管理、作业规范、污染控制、安全生产、公众监督等。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运营情况、监管情况、合同执行情况、监管办法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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