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定期向公众开放处理设施,让公众了解生活垃圾处理过程,并做好环保宣传工作;
(三)指定专人负责公众和新闻媒体相关事宜,通报重要信息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在现场。
第十九条【企业诚信】建立处理设施建设出资单位、运营单位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出资单位、运营单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规定处理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招投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违规处理】运营单位在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及其本办法要求的,由监管部门督促进行整改;违反合同规定的,按照合同条款处理,并纳入监管评分扣分,及相应扣减垃圾处理费;违规行为严重,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介入和启动】运营单位应于生活垃圾处理满足环保排放达标要求后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营,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监管部门正式启动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处理设施进入调试阶段,开始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后,监管部门可介入运营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监管力量配置 】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省运行监管标准和要求组建监管队伍,配置监管岗位和监管人员,监管人员应具备与生活垃圾处理运营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并应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监管力量不足或达不到要求的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监管,计量系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监管方案 】监管部门在对处理设施实施运营监管前应制定监管方案,监管方案的制定应针对处理设施的实际情况,明确监管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监管工作范围、工作依据、工作内容、工作制度、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计划、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监管评分表 】监管部门应对每个处理设施明确监管要求,并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监管评分表。监管部门每月根据监管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监管评分与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挂钩。
第二十五条【监管依据 】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垃圾处理服务合同及其本办法开展监管工作。技术标准规范主要包括: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污染控制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技术规程等。
第二十六条【监管内容 】监管部门对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行维护。包括核查运营单位对计量设备的维修和校验,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机构对计量系统进行检查、校准,核实计量工具和运营数据的准确性;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运营作业和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督促运营单位按标准规范接收和处理许可生活垃圾;
(二)安全生产。包括检查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情况、安全制度建立和安全生产台账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执行和落实情况、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应对能力,指导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措施等;
(三) 环保措施。包括检查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督导运营单位制订、落实环境监测计划,检查在线监测系统和远程监控系统使用和管理情况,核查环保物料投加情况,检查二次污染物治理设施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