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的。
(六)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六条【责任追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参照适用】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废弃物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