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禁止性规定罚则】违反办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任意倾倒、抛洒、丢弃或处置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三、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的,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原料,或者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产生单位罚则】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未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申报餐厨废弃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收集运输罚则】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未及时清理作业场地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未能保持密封、完好、整洁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处置罚则】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规范要求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的;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的;
(四)未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未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进行报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