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十五条【建立台账实行联单管理】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单位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由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如实填写后各留存一联存档,最后一联由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留存。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废弃物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
第十六条【歇业停业管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提前6个月向原许可部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的措施。
第十七条【应急管理】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联合执法】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和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及时、全面查处餐厨废弃物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诚信机制】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情况纳入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依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单位违反一般性规定罚则】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未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未能保持完好、密闭、整洁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台账或者未实行联单管理制度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