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保持完好、密闭、整洁。油水分离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
第十条【产生餐厨废弃物单位责任】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单位签订协议,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备案;
(二)不得交由未签订收运服务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运、处置;
(三)应当按照年度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种类和预测数量。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水域和公共厕所等;
(五)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指定处置场所;
(三)不得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交由未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处置企业处置;
(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保持外观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处置服务协议及规范要求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处置餐厨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四)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五)应当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禁止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任意倾倒、抛洒、丢弃或者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四)将餐厨废弃物用作饲料原料;
(五)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加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和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