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执行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和联单制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与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理单位签订运输服务协议,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清运餐厨废弃物,未按照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和规范作业,未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运输过程中有抛洒滴漏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未正常运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违反协议约定,拒绝接收收集运输单位运送的餐厨废弃物,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废弃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理台账,未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包括煎炸过食品不能再食用的油脂、餐厨废弃物中的油脂和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第三十二条 古交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和建成区以外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与监督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