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和预测数量;
(二)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油水分离装置,对油水实施分离处理、贮存,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公共污水管道的,应当达到排放标准;
(三)将餐厨废弃物放入收集、运输单位提供的专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的整洁、完好,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投放,不得将非餐厨废弃物作为餐厨废弃物投放;
(四)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在向环保、食药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所签协议;
(五)按照协议约定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经营权的单位;
(六)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时间、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作业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三)配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具有防臭味扩散、防抛洒、防滴漏功能的专用运输车辆;
(四)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时间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做到日产日清;
(二)将废弃动植物油脂与其他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运输;(三)收集后及时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持收集容器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统一标识,并保持整洁完好;
(五)餐厨废弃物运输过程中应当密闭化运输,不得抛洒滴漏;
(六)确保行驶、装卸计量系统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验、校准,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在线监督;
(七)将餐厨废弃物运送至指定转运或者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和处理;
(八)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并于每月十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情况,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九)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处理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和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二)具备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的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的设施设备;
(三)有相应数量的环境工程、机械、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
(四)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制度,保持设施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五)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的处理,应建立可行的技术方案,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控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