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卸载废物后,车辆应关闭卸料门后再离开卸料点,并应及时清理洒落的废物。
7.4废物卸料及装车空间应采用密封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并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
城市生活垃圾卸料平台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7.5垃圾池卸料口处应设置垃圾卸料门,卸料门的宽度应大于最大垃圾车宽度1.2m以上,高度应满足顺利卸料作业的要求
7.6生活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8运输、转运、贮存
8.1运输和转运
8.1.1安全保卫部应对进厂车辆防火帽、接地线、车载灭火器、GPS定位系统、烟感报警器(特指厢式货车)检查,如有不符合项不应允许车辆进厂。
8.1.2废物输送、转送过程应有防扬尘、防异味发散、防泄漏等技术措施。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废物,应在密闭条件下进行输送、转运。输送、转运管道应有防爆等技术措施。
8.1.3自行运输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工厂,应根据拟处置废物的种类、数量、成分与分布地点配置密闭桶、罐、储槽等容器,对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包装和运输。其收集、包装、运输应符合GB18599和GB18597的相关规定。
8.1.4运输危险废物的车辆应密闭,并应按设计拟定路线行驶,同时应配备全球卫星定位和事故报警装置。并须制定应急处理程序,一旦发生翻车或撞车等导致危险废物泄漏的事故应立即进入应急处理程序。
8.1.5危险废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包装运输,并应设置危险废物专用警示标志。
8.1.6生活垃圾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朝向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
8.2贮存
8.2.1应设置废物初检室,对废物进行物理化学分类,并依据检测结果确定贮存方式。
8.2.2危险废物的贮存应根据废物的性质,按照GB18597、GB18599的要求对不同种类废物进行分区、分类贮存,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存放区应有隔断。并应按要求对贮存场所采取密闭措施。
8.2.3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废物,应在密闭条件下、负压状态贮存。
8.2.4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其它类危险废物须装入容器内贮存。
8.2.5贮存容器应满足以下要求:
——贮存容器不应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化学反应;
——贮存容器应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应具有危险废物专用标志。
8.2.6贮存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废物贮存设施应专门建设,以保证废物不与水泥生产原料、燃料和产品混合贮存;
——贮存仓与卸料设施之间应配置闸板阀门;
——所有卸料扬尘点应设置收尘集气装置;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贮存设施内应张贴严禁烟火的明显标识;应根据废物特性、贮存和卸载区条件相应的消防警报设备和灭火药剂;贮存设施中的电子设备应接地,并装备抗静电设备;应设置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等应满足GB18597和HJ/J176中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区应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清晰的撤离路线;危险废物贮存区及附件应配备紧急人体清洗冲淋设施,并标明用途;
——贮存危险废物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相关规定;
——贮存设施要有必要的防渗性能。贮存设施内抽取的空气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经过其他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密封废液储池,应设置废气吸收及尾气净化装置;
——贮存设施应采取防震、防火、换气、空气净化等措施,并应配备应急安全设备。
9预处理
9.1应根据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确定预处理工艺流程和预处理设施。
9.2预处理设施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消防规范的要求。区域内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灭火用水储量大于50m³,且不低于半小时喷淋用水;配备防爆通讯设备并保持通畅完好。
9.3对于有挥发性或化工恶臭的废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进行预处理。
9.4易形成扬尘的预处理系统应设置收尘设备,并应设置防爆、防燃、防静电设施。
9.5废物的破碎、研磨、混合搅拌等预处理设施有较好的密闭性,并保证与操作人员隔离;含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毒有害成分的废物的预处理设施应布置在室内车间,车间内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排出气体应通过处理后排放或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