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泥水并重”处理责任,全面推行污水处理厂内部减容减量政策,使处理后污泥含水率降至50%以下。2016年底前,建成南山、盐田、罗芳、福田4个污水处理厂污泥深度脱水处理工程,使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降至50%以下后综合利用。(市水务局、市水务集团负责)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一并考虑污泥减量设施,采用深度脱水工艺同步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的污泥含水率降至50%以下。(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
2017年底前,督促污泥运营企业拓展污泥处置下游合作单位,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构建稳定污泥资源化利用消纳渠道。对有机物含量高、重金属污染小的污泥,鼓励采用好氧发酵等工艺制成生物肥或营养土,进行林地利用;其他污泥则通过工业制砖、水泥窑掺烧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建材利用。(市水务局、水务集团负责,市人居环境委、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
17.危险废物源头减量。
2016年起,选取一定规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在线回收和利用试点工作,鼓励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采取新工艺,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二次污染的风险,促进危险废物二次利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市经贸信息委配合)
2017年底前,推进所有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其采取改进工艺、原料替代等措施,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市经贸信息委、人居环境委负责)
结合新技术研发成果,推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自建垃圾焚烧飞灰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全市垃圾焚烧厂实现垃圾焚烧飞灰厂内或环境园区内安全无害化预处理、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设施。(市城管局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18.医疗废物源头减量。
2016年起,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塑料输液用品及医用可回收玻璃瓶进行回收利用,确保单一来源,单一去向,处置过程环保且可以监控和监管。要与有资质的回收处置企业签订协议,不得私自处置或向无资质的个人和单位出售,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财政委配合)
研究按医疗废物产生量及类别差异化收费模式,通过经济手段引导医疗卫生机构积极采取源头减量措施。(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督促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工作,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内。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六)强化监管与执法。
19.建立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平台。
2016年起,对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单位的固体废物来源、流向、二次污染物处理等情况进行24小时联网监控,充分共享和对接全市现有的数据和系统,避免重复建设,采用物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加强企业监管。(市城管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人居环境委、卫生计生委负责)
实施环卫作业信息化监管项目,对垃圾收运车辆安装GPS装置,垃圾转运站等重点作业场所安装视频装置,实现对环卫作业人员、垃圾收运工具设备、车辆和作业过程远程实时监管;完善垃圾处理设施数字化在线监管平台,实时采集发布各项工况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市城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2016年底前,建成并运行深圳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在线监管系统,通过一个在线监管数控中心和一个覆盖全市污水污泥处理设施的数据传输网络,实现污泥运输自动监管系统与数控中心平台的实时数据传输。(市水务局负责)
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的优势,探索开发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自查自报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可追踪可溯源。(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0.加强固体废物运输环节管理。
2016年起,启动全市垃圾运输车辆形象更新和统一编码工作,规范和统一垃圾运输车辆外观颜色、标识等形象设计。2016年底前全面淘汰破旧、不密闭的垃圾收运工具设备,逐步淘汰后装式压缩车等运输车辆。(市城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
开展垃圾收运设施设备升级改造,2017年底前配置完善密闭式垃圾桶等工具设备,提升垃圾转运站建筑、除臭、冲洗、排水、绿化等设施标准,进行移动站固定化改造。推行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装载过程中充分排水,保持密封和防漏装置完好。(市城管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