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区存在面域广、污染源小和居住分散等特点,系统性地治理农村环境,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如何消除农村环境“脏乱差”,彻底根除“农村病”,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本文以四川省彭州市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社会实践为例,对创新型农村区域环境自主治理模式进行探讨。
农村区域环境自主治理模式理论研究
开展农村区域环境治理的背景
国家“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具体要求,即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方向,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其中,“村容整洁”是指根据农村的实际和特点,搞好乡村建设规划,保留历史文脉,建设良好的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农村人居环境[1]。2010年1月,国家财政部公布,中央财政在未来3年内将安排专项资金120亿元用于农村环境治理。2014年,四川省成都市委、市政府决定“突出整治农村环境”,大力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用3~5年时间开展以农村环境治理等为主的“四改六治理”行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全面铺开。
自主治理理论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2]建立的自主治理理论,通过理论分析及实证研究,提出了解决公共事物困境的第三条路径——自主治理。该理论起初用于解决公共池塘问题。在小范围公共池塘资源情境中,自主治理是指在没有彻底私有化和没有完全的政府集中控制下,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彼此之间达成使用公共资源的条约或者规则,并通过设计一系列运行机制,对这些条约或者规则加以执行。这些条约及其运行机制构成了自主治理制度。自主治理制度既有“私有特征”,也有“公有特征”;这一小群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者可以组成一个组织,即自主治理组织。不同自主治理组织并非都有统一的结构,而且其制度安排也有差异。
自主治理理论需要解决三大问题——制度的制定、行为的执行监督和行为的诚信。假设制度制定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如何解决行为的执行监督和诚信问题呢?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案例分析,提出了八项制度设计原则:清晰界定边界、一致性、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分权制企业。这八项原则是“成功”自主治理制度所共有的基本设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这套原则也可用于预测既定的自主治理制度安排能否延续并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同时用于探索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实践。
农村区域环境自主治理的理论基础
农村环境自治是指作为农村环境主体的村民,在没有完全私有化和政府完全集中控制化的情况下,依托政府组织的引导,在社会团体的法制指导下,彼此间自愿达成某些村规民约,并通过一定程度的行为运行,对村规民约加以执行的新型治理模式。这是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建立的自主治理理论基础上,根据农村区域特点而为农村环境治理开辟的新路径。过去,我国的环境管理模式是政府主导型,农村环境面域广、污染源小,政府对农村环境问题信息只能二次不完全获取,故该模式对于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存在信息不完全且监管成本高等问题。单靠传统的以政府为主导的环境治理难以解决问题,而村民才是农村环境问题的完全信息者,对环境信息的获取更直接、具体、准确;村民也是环境问题的造成者和受害者,完全的“公众参与”能保证环境治理成果的长效性和全面性。建立以村民为主体的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势在必行。
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模式初步探究
农村环境自主治理的前提条件。农村环境治理虽由传统的政府强制型单一主导管理,逐步发展到引入市场管理,如场镇和农村环境卫生实行公司外包作业、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等多部门参与的共同管理,但归根结底还是政府“埋单”,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治理效果却不明显、不常态。分析研究我国农村现有基本聚居特点:第一,村庄已经形成或初具规模,具有一定数量的共同生活人群。第二,同一行政村区域划分。第三,村民在感情上和心理上有认同感和归属感。第四,当地村民长期生活在农村,对当地的资源和环境问题非常熟悉。第五,他们有能力管好这些资源。这五个特点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自主治理理论的条件假设相契合,为农村环境自主治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当现实条件与理论模型的条件假设逼近时,说明实际行为的结果将与理论的预测行为结果非常相近。如果将自主治理理论研究完全运用到农村环境治理中,必须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自主治理制度无须借助外部强制力,彻底撇开传统的政府强制型完全治理行为;二是自主治理制度是个体间合作博弈,实现“合作解”的一种制度安排;三是自主治理制度是建立在个体的相互信任、道德和利他行为等社会资本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