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涉及建设与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环保、国土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下班交通高峰期,是指工作日上下班前后的一小时,即7:30至8:30,11:30至12:30,14:00至15:00,17:00至18:00等4个时段。夏季下午上下班时间顺延推迟半小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指定线路,确定为万秀区西江一、二、三路,桂江一、二路,钱鉴路;蝶山区的西环路,富民一、二、三路,西堤一路;长洲区的西环路,新兴二路,西堤二、三路,红岭路。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梧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梧政办发〔2006〕118号)同时废止。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