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政发〔2012〕68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9日
梧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及建筑工地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3号)等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分工:
市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考核奖惩;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市住建委在办理建设工程业主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后,负责督促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负责监管审核施工场所硬化出场道路以及设置洗车台等相关配套设施;负责指导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规划的编制,办理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的规划手续,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办理规划方案设计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和城市建筑垃圾中转站的土地使用有关手续,负责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阻碍建筑垃圾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办理。
各城区根据市的授权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工地管理中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道路管理等方面进行日常规范检查,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执法。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变废为宝。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全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二章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第六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密闭运输。
第七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和总量控制。市政管理局是我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核准、总量控制以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准运审批机关。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总量控制,由市政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产生。
第八条 市政管理局每年年初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一次市场准入和总量控制审核认定,认定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准入有效期为1年。
第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市场准入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运输企业相关规定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企业法人资格的前提下,还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
(二)必须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地和车辆停放场所,具备专业的洗车设备,健全的经营、财务、安全、技术、维修、保洁等管理机构、人员和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
第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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