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GPS)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并保证车载GPS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管理局是建筑垃圾运输作业的核准部门。未经市政管理局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作业。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前,应与建设单位方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如运力不足需要借用其他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车辆参运,双方必须签订合作协议,报市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参运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的建筑工地,必须按标准设置硬质围挡,工地出入口道路硬化,设置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及相关配套设施,并通过市住建委验收合格,否则不得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运输建筑垃圾前,必须向市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办理相关手续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垃圾运输时间、数量、路线、倾倒地点等书面申请。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运输建筑垃圾合同。
(三)经核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证明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名称、具体位置。
(四)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号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准运证》应当说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核定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及车队编号。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运输许可的有效时间。
第十六条 市政管理局应在颁发《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同时,根据实际承运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数量发放相应的《建筑垃圾准运证》副本,副本应随车携带,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因工程需要变更建筑垃圾运输时间、增加数量和消纳场地的,应向市政管理局申报变更处置计划,经市政管理局核准,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建筑垃圾运输时应指派专职人员现场负责对建筑垃圾施工全程监管,防止无证车、套牌车、敞篷车进入工地参运,确保建筑垃圾运输持证、有序、安全、净化。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要求驾驶员从以下方面规范运输施工:
(一)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参运车辆密闭装置完好。
(二)实施一车一证一卡制度(建筑垃圾准运证和违章记分卡)。
(三)运输车辆严格按照规定线路行驶,建筑垃圾按照指定场点消纳。
(四)建筑垃圾装载要适量,并按要求清洗车辆,净车出场,严禁车轮带泥出场和沿途撒漏建筑垃圾。
(五)保持车容整洁,做到公司名称、工地名称、车辆编号及前后车牌号码字迹清晰。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核准文件及车辆牌照。
(七)自觉服从市政管理局和各城区政府的管理,及时整改违章行为。
(八)自觉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行车
(九)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运输。在上下班交通高峰期,市区内原则上不允许运输建筑垃圾;重点或抢险工程的建筑垃圾运输,如需提前、延时运输的,须经市政管理局批准。
(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原则上避开市区繁华路段;确需途经市区繁华路段运输的,须经市政管理局批准。
(十一)严格按照规定运输到指定场点消纳。
第二十条 市政管理局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建筑垃圾驾驶人员动态管理的日考核、月通报、年度总结考核及奖惩兑现。
本市运输砂卵石、水泥混凝土、灰浆等散状物的车辆,应当采取全密闭措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建筑垃圾处置是指单位和个人向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和临时消纳场消纳建筑垃圾的活动,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是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的,用于处置建筑垃圾的场所。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是指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筑工地、规划开发用地及其他需要填埋建筑垃圾的场地。
第二十三条 为规范管理及处置城市居民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各城区政府应合理设置不少于两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并负责处置。
第二十四条 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由市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和日常管理。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申请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地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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