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市政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临时建筑垃圾消纳的土地用途、使用证明。
(三)临时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方位示意图、场所布局图。
(四)受纳垃圾的种类。
市政管理局在审查同意设置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后,申请单位应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确保工地环境优美、出入道路卫生洁净。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卫生保证协议》,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理费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应当交由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按市政管理局核准的消纳场所倾倒。
第二十六条 申请处置建筑垃圾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政管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书。
(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图纸。
(四)与获得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合同。
(五)运输单位具备建筑垃圾运输条件的证明材料。
市政管理局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证》应当注明以下事项:
(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运输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
(四)运输车辆类型和荷载数量、机动车号牌。
(五)建筑垃圾产生地点、卸放地点、运输路线及时间。
(六)有效期限。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建设中需要用场外建设工地的弃土回填的,应当向市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政管理局审查核准,取得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许可后,方可受纳其进行回填基坑、洼地等。市政管理局负责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四章 建筑工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委负责建筑工地(含正式开工前进行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建筑工地)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筑工地(含正式开工前进行前期“三通一平”工作的建筑工地)应设置硬质围挡,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修建缓冲带、过滤池、洗车台及相关配套设施。未按标准设置的,市住建委不予审批施工许可。需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依法签订建筑垃圾运输承包合同。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运输;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不得雇请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委在办理建设单位报建和施工许可时,应与建设单位签订《环境卫生承诺书》,确保工地环境优美、出入口道路卫生洁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非法改装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由市政管理局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盈峰环境排水抢险车赴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