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垃圾供应不足的电厂加强补贴。因垃圾供应不足导致焚烧发电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垃圾焚烧电厂,若政府有明确合同约定责任,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若约定不明确,政府可按照电厂设计的垃圾处理能力和规定的垃圾处理费标准支付垃圾处理费。因垃圾焚烧发电厂自身原因达不到设计能力的,城市政府按照实际处理垃圾量足额支付处理费。
(二)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垃圾焚烧发电关键技术的研发
为解决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的关键技术和工艺落后问题,可考虑设立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垃圾焚烧发电的科技研究开发、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示范与推广、重大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实施、垃圾焚烧发电的信息服务等。例如,将垃圾焚烧发电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对垃圾焚烧发电的重大技术、装备的引进和消化、吸收、创新,给予资金支持等。
(三)加大对垃圾焚烧发电的政府补贴力度
目前我国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正外部效益缺乏补偿,导致投资主体积极性不高。垃圾焚烧发电产品因价格过高而无法被市场所接纳,这类产品进入市场竞争的前期必须依赖政府扶持,政府可以通过补贴来减少垃圾焚烧发电与传统能源发电的成本差距,逐步培育垃圾焚烧发电市场。当最终垃圾焚烧发电产品被市场接受后,政府可以退出补贴机制。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给予直接投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可以很好地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
(四)加强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排污监管
对于污水排放或废气排放超标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应按合计超标排放时间所发电量扣减电价补贴。省级环保部门应负责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水和烟气排放情况进行连续在线监测,并对垃圾渗沥液和固体废弃物处理情况进行在线监测和不定期抽检。根据监测和抽检结果,每季度计算辖区内各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污水和废气排放超标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环保部门计算的污水和废气超标排放量,计算应扣减的电价补贴金额,于每季度初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据此扣减对相关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电价补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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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萨缪尔森,诺德豪斯.经济学(第18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1
[3]刘叶志.新能源产业外部效益及其财政矫正[J].科技和产业.2008(9)
[4]广东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广东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成本监审报告[M].2009.9
(作者单位:广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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