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对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定价机制提出了新要求。一直以来,垃圾处理设施都被看做是纯公共产品而由政府直接提供。而市场化后,投资方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城市垃圾处理服务来获得投资收益.而城市垃圾处理费主要应由垃圾排放者承担,在国际上通行的基本准则是“污染者担负”,在中国译成了“谁污染谁治理”了,实际上就是谁产生了垃圾谁就应该承担处理费用。这就产生了问题:由于公共品的外部性决定了人们愿意付的价格是低于市场平衡时的均衡价格,而要使投资者全部收益完全由排污费来承担,则排污费的水平很可能是排污者所不愿接受的。这就需要由政府财政承担一部分补贴份额。从而有效平衡排污者承担额度、政府承担财政补贴额度与投融资主体获得合理利益的关系。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有关问题解决途径
1.在国家层面,最低是省、直辖市及自治区政府层面制定私营部门进入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事业投融资领域的规范性文件,明确垃圾排放者、垃圾处理设施投资者及有关政府部门等各方责任与利益原则,从而促进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过程的顺利进行。
2.全面提高各级政府对具有公共事业性质的私营部门的管理水平,在合理承担财政补贴额度的前提下,要实现3个确保:第一确保投融资者获得应有利益,这是投资市场准则:第二,要确保对排放垃圾者合理收费,这是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基础;第三,要确保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这是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的最终目的。
3.结合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建立相对合理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缴费动态机制,设计好的缴费机制是促进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顺利进行的根本制度保证。国际上较为成功且简单的方法之一是与生产、生活新鲜水用水费捆绑式征收,再将用水群体按不同性质分类后,针对不同群体制定相应的垃圾缴费率。
4.合理确定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后的财政补贴额度,财政补贴额度过高会使财政负担过重,就失去了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的意义,过低会影响融资者利益,有可能导致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不稳定运行,城市垃圾处理有3种费用需由政府财政补贴来承担,第一是城市困难群体的垃圾处理费用;第二是核定每吨垃圾处理缴费与实际每吨垃圾处理理所需费用的偏差部分;第三是市场融资的部分贴息费用或市场融资的风险费用,其实这部分费用应是投资者利益所在。政府财政的补贴费用,对城市困难群体而言属补助费、救济费,对私营部门投资者而言属于保险费和投资利益,都是财政理所应当承担的费用范围。
5.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城市企业及居民按时交纳垃圾处理费的专题宣传,促进国家垃圾收费政策的落实。因为在城市生活的居民习惯于享受免费排放垃圾的生活方式,由财政支付垃圾清运及简易填埋费用。但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城市垃圾污染严重的问题日益突出,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而惟一途径就是要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并要实现稳定运行。这就要求城市的垃圾排放者要充分认识排放垃圾交费的合理性和垃圾处理的必要性。
6.制定鼓励实施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全社会系统工程。从产品生产、包装环节考虑产品使用期满及包装物的资源化,控制产品过度包装。再者是建立企业、居民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分类排放、回收体系。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企业、人口数量庞大的国家,这是一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特别重大的全社会系统工程。
参考文献:
[1]毛腾飞.中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2]邢恩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操作实务.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
[3]王守清,柯永建.特许经营项目融资(ROT、PFI和PPP).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4]蒋先玲.项目融资(第三版).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5]王璐.ROT与TOT:两种投融资方式之比较.西南财经大学,2007.
[6]文一波.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障碍.中国水网,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