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一直对市政建设的资金来源把关较严,因其不仅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而且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多数市政基础设施的融资方式单一,主要由财政拨款、政府贷款等方式构成。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也不例外。不过近年来,我国逐渐取消了对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限制,出台了一系列市场化政策,各地政府开始积极寻求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融资新方式。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公共品传统概念的颠覆
城市垃圾处理设施一般被认为是纯公共品。公共品是指具有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的产品。其中非竞争性指一部分人对某一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对该产品的消费,即受益对象之间不存在利益冲突;排他性是指产品在消费过程中所产生的利益不能为某个人或某些人所专有,不可能将一些人排斥在消费过程之外,不让他们享受这一产品的利益。而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恰恰具备上述特点。其强外部性使得私人部门不愿进入,通常只能由政府提供。
但现实告诉我们,似乎不存在真正的纯公共产品。传统意义上的公路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但是我国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结果证明,只要激励机制设计得当,公共品同样可以市场化,而且市场化的结果是合意的——如果没有高速公路的收费制度,中国的高速公路恐怕还要很久才能发展到现在的水平。同样的道理,如果机制设计合理,使得私营部门能够从中得到应有的利益,那么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市场化就具备了可行性。
现有市场化融资方式的特点及优势
目前为止,多数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投资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以及银行贷款。然而随着国家对于市政设施投资管制的放松,融资方式市场化将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等公共设施的投资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主要新型融资方式有BOT,BT,TOT,ABS,PFI等,各种新型融资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及存在优势。
1.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部门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役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投资设施即交给政府或政府制定的机构。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指项目由地方政府立项,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垫款建设,建成后即交由政府相关部门运营。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在5-6年内分期偿还。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ABS(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英文原意为“私人融资活动”,指政府部门根据社会对基础设施的需求,提出需要建设的项目,通过招投标,由获得特许权的私营部门进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并在特许期(通常为30年左右)结束时将所经营的项目完好地、无债务地归还政府,而私营部门则从政府部门或接受服务方收取费用以回收成本及利益的项目融资方式。
2.相比现在仍占相当比例的贷款方式来说,市场融资方式有着明显的优势。最明显的优势是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这也是政府积极寻求新的融资渠道的根本原因。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关键性问题,而通过新的融资方式使得各级政府有了更广泛的资金来源,有利于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快速建设,快速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能力,从而为有效解决城市垃圾处理难题、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提供了有效的资金保证,降低了政府组建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项目投资风险。例如在BOT模式中,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全部风险都转移给了投资者,有利于完善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营运机制。政府与运营者通过合同方式进行相互约束,使得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营运工作的效率、质量有了本质上的提高,消除了项目由政府单独管理及营运机制上一些责任不明的弊端。
采用市场化融资方式存在的问题
1.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投资市场化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导致部分签订合同法律依据不足,执行不利。个别政府组织重点考虑运用新型融资方式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优势,有时与私营投资部门签订合约存在疏漏,甚至造成日后无法运行的地步。虽然有按新型融资方式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签约的案例,但是已经移交的还没有一例。如采用BOT等方式融资,这些合同的期限也很长,等到合同执行出了问题时,当时负责签约的政府官员早已不再是有效责任人了。相关法律缺乏对当时签约负责人及负责部门的法律追究条款。
2.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风险与回报是相生相伴的,在投资方承担了较大建设风险时,也自然会要求有更大的回报,如果这些费用都是由交纳排污费的方式承担,就会加大城市垃圾处理设施费收缴困难,并影响垃圾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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