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求高效低成本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是各地各界政府相关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对拾荒者褒贬不一的态度阻碍了我们对拾荒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正面效应的认可和充分利用。因此,扭转我们对拾荒者的态度将是我们谋求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以期实现城市循环经济目标的前提。
2社会各界对拾荒者的态度
2.1政府管理者对拾荒者的态度
“整治”、“整编”、“收费”、“组织化管理”、“持证上岗”、“培训”等命令式控制模式由各地政府管理者不间断探讨和尝试着,以至为“求取城市拾荒者管理‘真经’,女政协委员当一个多月‘拾荒者’,可以说我国城市政府管理者从来就没有放弃尝试对城市拾荒者进行控制性管理。但实际的效果大多却是“吓跑了拾荒者”,留下了城市垃圾。笔者也承认城市拾荒者确实是“美丽”城市的不和谐因素,影响市容;拣来垃圾不规范堆放在局部造成二次污染;功利的拣选放任没有“价值”垃圾;大量“城市游民”增强了是城市的不稳定因素。同时笔者以为,正如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人活动的外部性造成的,拾荒者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其追逐利益的过程中是不可能不产生外部性问题的,但是城市管理者关注的应该是拾荒者外部性的正效应与负效应之间的比值,而不是仅仅其外部性的负效应的绝对值。
2.2城市居民对拾荒者的态度
或许没有城市拾荒者,我们仍能平安而舒适的生活在城市里,只是应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门缴纳更多垃圾处理费用而已,但是环境保护要求我们尽可能的进行全社会、甚至全人类的整体思维,不能仅孤立地进行城市居民个体片面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同时,与拾荒者“交易”能够实现城市居民与拾荒者之间的双赢,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的便利。庆幸的是伴随着城市居民认识的深入,城市居民由排斥、鄙夷到逐渐接纳拾荒者、肯定拾荒者之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意义,以及认为“拾荒者也是一种职业”。
2.3学界对拾荒者的态度
学者们根据各自的理解与研究角度对拾荒者提出众说纷纭的观点。如:复旦大学胡守钧教授认为:“拾荒问题历来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应“实施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为拾荒设立了进入门槛”,同时“政府应有相应投入”,建立“相应的配套扶持体系”,以实施“企业化运作”。而法学界基于对政府管制持反对态度,对拾荒者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积极意义予以肯定。如:浙江大学朱新力教授认为:“政府无权管制拾荒市场,政府职能,只是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权力对拾荒进行控制。政府对拾荒进行管理,实际上是属于一种管制行为。目前,没有法律说公众拾荒是不合法的行为,拾荒是个人的权利,只要不偷盗,不违法乱纪,不捡拾一些禁拾的公共设施之类的东西,就是正当的行为,政府是无权进行干涉的。对拾荒进行规范管制,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行为,企图通过行政执法的权力达到控制目的,这是不可行的。至于将拾荒业进行市场化运作,我觉得没这个必要,如果拾荒真的有利可图,相信老早就实施了。”又如:郭素荣与陈宗团先生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角度肯定拾荒者存在作用和意义。笔者基本赞同法学界的观点,在下文尝试进行有益的补充。
3笔者对拾荒者的态度
3.1关于城市管理者对拾荒者管制与积极引导问题
笔者以为,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城市拾荒者是一个低收益且不稳定的职业,是城市弱势群体最后的自立生存行为,劳动自助应该得到鼓励和彰显,而且伴随者新闻媒介关于拾荒者行业“暴利”的宣传,越来越多的城市边缘人进入这个行业,同时居民对生活废品经济价值认识逐步提高,直接抛荒行为的减少。正如“破烂大王”王惟平先生的分析,中国广大的拾荒者将面临两种未来:“一种就是中国节约型社会的推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可能垃圾当中可回收利用物会越来越少,所以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也会越来越少了,另一种是经过媒体大肆宣传之后,有大量带有淘金梦想的人会大量的加入,这又会导致他们面临更加残酷、激烈的竞争,粥少僧多是他们最害怕的事。”在此意义上、拾荒者出现与存在是一个历史范畴,或许伴随着城市居民循环经济意识的提高,拾荒者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或者伴随着进入该行业人口的增多,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不少拾荒者也会退出历史舞台,而竞争的胜利者可能就不再以单个拾荒者个体形式予以存在。故笔者以为,在此前提下,城市管理者的“控制”甚至“消灭”就没有太多可以探讨和尝试的意义,而是应该在现阶段,对拾荒者之于城市循环经济外部正效应予以肯定的前提下放弃传统“堵”的方法,积极引导,对拾荒者的外部负效应进行合环境保护目的性的“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