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市容环境考评奖惩制度,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每月对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藁城市、栾城县、鹿泉市、正定县四组团县(市)进行一次市容环境考评。
考评按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市内五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正定县两个组别分别排列名次。
考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石家庄市城区市容管理考评办法》和《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组团县(市)市容管理考评办法》有关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二条 考评结果于考评结束后下一个月的上旬在石家庄电视台、《石家庄日报》连续公布3天。在石家庄电视台公布时,排名第一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同志的姓名用红色字幕标示;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政府分管同志的姓名用白色字幕标示。同时,由市城市管理局有关领导带队,组成工作组进驻排名末位的县(市)区帮助整改提高。
第三条 对年度内连续两次市容环境考评结果末位的县(市)区,给予政府分管同志黄牌警示,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记入干部作风档案,并责令该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同时,由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带队,组成工作组进驻该县(市)区帮助整改提高。
对年度内累计四次市容环境考评结果末位的县(市)区,给予政府分管同志红牌处理,市委按程序调整其工作岗位;给予该县(市)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黄牌警示,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 建立市内五区市容环境考评奖惩保证金制度。市内五区每年度缴纳100万元保证金,同时,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分别缴纳1万元保证金,政府分管同志缴纳5000元保证金,于每年1月缴纳到市财政专有账户。
对全年12个月考评累计分数第一名的区,在返还保证金的基础上,给予该区100万元奖励,分别给予该区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1万元奖励,给予该区政府分管同志5000元奖励。对全年12个月累计分数末位的区,由市财政局直接扣缴该区所缴纳的保证金。
第五条 建立市内五区市容环境考评奖励制度。市政府每年从作业经费中列支1000万元资金,对全年12个月考评累计分数前四名的区分别给予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排名末位的不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市政设施维护及环卫作业等。
第六条 市委考核办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建立市容环境考评档案,将市容管理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对考评县(市)区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实绩考核范围。
第七条 各县(市)区委、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并会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抓好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石家庄市城区市容管理考评办法》
2.《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组团县(市)市容管理考评办法》
附件1:
石家庄市城区市容管理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工作质量,提升管理效能和管理水平,依据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石家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运行实施办法》(石政办函〔2009〕66号)、市城市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市内五区市容管理考评工作的补充意见》(石城管〔2010〕24号)和《石家庄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指挥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
二、考评方式
采取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评与行业管理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三、考评内容及分值
城区市容管理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内容分为四项: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考评(60分);环境卫生行业管理考评(20分);公共停车场收费管理和城管队伍建设考评(10分);12319城管便民服务热线考评(10分)。
四、增减分内容及分值
(一)增分内容(5分)
1.城市管理工作有创新,有引领、示范作用的;
2.城市管理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得到市级以上领导表扬的;
3.重大活动保障有力的;
4.为加强城市管理,对管理体制有重大调整;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有特殊资金投入的。
(二)减分内容(10分)
1.被媒体曝光、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评的;
2.重大活动保障不力的;
3.重点街道(区域)和重点时段的占道经营、占道市场、夜景设施等管理不到位的;
4.未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城市管理重点工作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