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安全利益
此处所说的安全指的是资源安全,即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不能获得持续、稳定、足量的供给而受到的威胁状态。⑨资源安全问题对我国极具重要意义,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首先,我国自然资源相对匮乏,人均资源占有量少,资源安全域限较小,多数资源已临近安全警戒线。其次,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2020年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经济的迅速增长对我国的资源提出了严峻挑战。资源的供给能力是否有切实的保障,资源能否持续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都增加了我国对资源安全问题的关注。要解决资源安全问题,就必须确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法律制度,引导传统生产方式和传统消费观的转变,促使经济增长由资源过度消耗向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转变,促使消费者在充分使用完商品后配合厂商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
(三)经济利益
再生资源具有很大的经济价值。据测算,每利用一吨废钢铁,可炼钢850千克,相对于用铁矿石炼钢可节约铁矿石2吨,节约标准煤0.4吨;每利用一吨废纸可生产纸浆800千克,相对于木浆造纸可节约木材3立方米,节约标准煤1.2吨,节电600千瓦,节水100立方米。但再生资源的经济价值是一种潜在的经济价值,只有通过有效地开发利用才能显现出来。由于缺少法律规范,再生资源无法得到回收利用,任由四散弃置,或者被不适主体粗放性地回收利用,其经济价值不仅无法实现,而且还会造成二次污染。而通过再生资源立法,调整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将引导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朝着规模化方向发展,充分将再生资源的经济价值开发出来,这已在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中得到了证明。如美国再生资源产业年回收总值达1000亿美元,并且以每年15-20%的速度增长,再生资源产业对推动美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维持市场秩序利益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再生资源如废电池、废塑料、废家电等被随意弃置,没有回收利用的渠道。虽然走街串巷的个体经营者、拾荒者以及个体加工户大量存在,但这些经营户以追求经济效益为惟一目的,经营不规范、管理无章法、加工工艺落后,带来再生资源品质低劣、市场秩序混乱等一系列问题。而再生资源法律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将保障和实现市场自由,另一方面又可对市场自由进行限制、干预,以保障良好市场秩序的形成。比如,市场准入制度的确立,可以对不规范、不成规模的经营者进行规范,禁止不具备条件的个人或单位从事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又如,一些国家正在实施的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就是对生产厂家的自由给予限制,要求它们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生产厂家回收的材料比例是多少、哪些材料在设计的时候就不能采用,都可以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四、我国再生资源法律制度之构建
笔者认为,基于我国国情和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的再生资源立法工作已是当务之急。我国的再生资源立法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综合运用包括积极规制与消极规制、激励性规制与惩罚性规制、刚性规制与弹性规制等在内的多项规制手段,设计出一套集科学性、前瞻性、可行性、操作性为一体的法律制度。
1.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规划和计划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展规划是对资源循环利用发展战略目标、任务及其实施措施的总体部署;计划则是规划的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设施、产品目标及完成措施。如德国的《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规定,联邦环保局应当会同各级相关部门制定控制废弃物产生和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的综合规划。日本和美国的相关立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
2.再生资源名录公告制度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事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再生资源名录,规定再生资源循环使用的办法,制定清运储存方法、设施规范、再使用规范、记录、申报及其他应遵循事项之管理办法。企事业单位不得对未列入再生资源目录内的废弃物进行再使用或再利用。
3.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通过针对废旧家电、电子垃圾处理、报废汽车等行业方面设定的资格条件认定,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废旧物资的回收业务。在美国,依照《资源保护及回收法》的规定,进行固体废物收集、再生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之所以要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因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涉及资源安全、生态安全和公共秩序安全。因此,在这一领域实施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从这一角度出发,在该领域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并不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要求。
4.扩大生产者责任制度
该制度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对其设计、制造、进口、销售的产品,在消费者使用后有义务进行收集、处置、再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易于分解、拆解或回收再利用的材质和设计,使用产品分类回收标志,使用一定比例或数量的再生资源及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如德国的《循环经济及废弃物法》规定,制造者必须负责回收包装材料或委托专业公司回收。这就从法律上确保了包装材料的充分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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