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7预先取出含有耐火陶瓷纤维(RCFs)的部件时应防止耐火陶瓷纤维(RCFs)的散落,并存放在容器内,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6.3.8预先取出含有石棉的部件和石棉废物时应防止散落,并存放在容器内,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 
6.4废弃冰箱、废弃空调器的拆解 
6.4.1拆解废弃电冰箱、废弃空调器的设备应设排风系统。在拆解压缩机及制冷回路前应先抽取制冷设备压缩机中的制冷剂及润滑油。抽取装置应密闭,确保不泄漏,抽取制冷剂的场所应设有收集液体的设施,碳氢化合物(HCs)制冷剂宜单独回收,应采取必要的防爆措施。 
6.4.2抽取出的制冷剂、润滑油混合物经分离后,制冷剂应存放于密闭压力钢瓶中,润滑油应存放于密闭容器中,并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或危险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或处置。 
6.5废弃液晶显示器的拆解 
6.5.1拆解废弃液晶显示器时应预先完整取出背光模组,不得破坏背光灯管。 
6.5.2拆解背光模组的装置应设排风及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控制要求。 
6.5.3拆除的背光灯管应单独密闭储存,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6.5.4拆解背光模组的操作人员应配备防护口罩、手套和工作服。 
7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7.1一般规定 
7.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技术应有利于污染物的控制、资源再生利用和节能降耗。处理设施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 
7.1.2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在厂房内进行,处理设施应放置在能防止地面水、油类等液体渗透的混凝土地面上,且周围应有对油类、液体的截流、收集设施。 
7.1.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废气处理、粉尘处理、防止或降低噪声等装置,各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 
7.1.4采用物理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设置除尘装置,并采取降低噪声措施,当采用湿式分选时,应设置废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 
7.1.5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化学药液回收装置和废水处理系统。 
7.1.6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设置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8484的有关规定。 
7.1.7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中产生的本企业不能处理的固体废物,应交给有相关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利用或处置。 
7.2废弃印制电路板的处理 
7.2.1加热拆除废弃印制电路板元器价时,应设置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控制要求。 
7.2.2采用粉碎、分选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的设施应设有防确尘逸出的措施,应有除尘系统、降噪声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用粉碎、分选方法产生的粉尘、废气应经过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控制要求。 
b)采用粉碎、分选方法处理设施应采用降低噪声措施,操作人员所在作业场所的噪声应符合GBZ2.2的有关规定。 
c)当采用水力摇床分选时,必须设置废水处理及循环再利用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控制要求,产生的污泥应按危险废物处置。 
7.2.3采用焚烧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必须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8484的有关规定。 
7.2.4当采用化学方法处理废弃印制电路板时,应采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良好、具有防化学药液外溢措施的设备进行处理;储存化学品或其他具有较强腐蚀性液体的设备、储罐,应设置必要的防溢出、防渗漏、事故报警装置等安全措施;应设置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控制要求。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控制要求。 
7.3废弃阴极射线管(CRT)处理 
7.3.1处理阴极射线管(CRT)时,应先泄真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7.3.2宜对彩色阴极射线管(CRT)的锥玻璃和屏玻璃分别进行处理:当锥玻璃和屏玻璃混和时,应按含铅玻璃进行处理或处置。 
7.3.3当采用干法工艺分离彩色阴极射线管(CRT)的锥玻璃和屏玻璃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有防止玻璃飞溅装置; 
b)当采用物理切割方法时,应设有密闭装置、除尘系统和降低噪声设施,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有关规定,噪声控制应符合GBZ2.2的有关规定。 
7.3.4当采用湿法工艺分离彩色阴极射线管(CRT)的锥玻璃和屏玻璃时,应设有废液回收系统和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水排放应符合GB8978的控制要求,同时应设有废气处理系统,处理后废气排放应符合GB16297的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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