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捉进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清华大学。
本标准环境保多部2010年1月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多部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和处理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的运营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废弃电池及照明器具等产品的拆解和处理污染控制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钢制压力容器
GB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015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Z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
HJ/T364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
产品的拥有者不再使用且已经丢弃或放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构成其产品的所有零(部)件、元(器)件和材料等),以及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和过期产品。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及清单见附件A。
3.2有毒有害物质hazardous substance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的对人、动植物和环境等产生危害的物质或元素,包括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多溴联苯醚(PBDE)、多氯联苯(PCBs)、含有消耗臭氧层的物质以及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
3.3收集collection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聚集、分类和整理活动。
3.4贮存storage
为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利用和处置之目的,在符合要求的特定场所暂时性存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3.5预先取出advanced fetch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过程中,应首先将特定的含有毒、有害物的零部件、元(器)件及材料进行拆卸、分离的活动。
3.6拆解disassembly
通过入工或机械的方式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卸、解体,以便于再生利用和处置的活动。
3.7再使用reuse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或其中的零(部)件、元(器)件继续使用或经清理、维修后并符合相关标准继续用于原来用途的行为。
3.8再生利用recycling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作为原材料重新利用的过程,但不包括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9回收利用recovery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来的使用要求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过程,包括对能量的回收和利用。
3.10处理treatment
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除污、拆解及再生利用的活动。
3.11处置disposal
采用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量化或者消除其危害性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标准规定的场所或者设施的活动。
4总体要求
4.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
4.2应采取当前最佳可行的处理技术及必要措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4.3应优先实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再使用。
4.4应对所有进出企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及其产生物分类,建立台账,并对其重量和/或数量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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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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