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农业废弃物
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畜禽养殖业和农村居民生活排放的废弃物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农田和果园残留物(如秸秆、杂草、落叶等),牲畜和家禽的排泄物及畜栏垫料,农产品加工的废弃物和污水,人类粪便和生活废弃物,是以有机物为主。如果任意排放不仅造成农村生活环境的污染,而且会污染农业水源,影响农业产品的品质,危害农业生产。在这个拥有60多亿人口的地球村里,我们腾不出那么多地方来堆放这些固体废弃物,也容不得它们给我们带来的疾病与贫穷。我们应当运用不断发展的先进的科学技术,并辅以完善的环保立法,以尽量减少固体废弃物的产生,尽量使其能充分地被循环利用,尽量多地处理固体废弃物,预防并控制风险,并将风险控制在最低。
4废弃物管理的参与者
4.1美国废弃物管理的参与者
在美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中,废弃物管理是一项特殊的任务。单纯使用严格的控制标准和条款,专业人员的执行根本赶不上废弃物迅猛的增长势头。环境生态与自然资源具有典型的公共物品属性,市场机制对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较低,这时政府不得不承担一项职能进行积极干预。外部性可通过界定产权来解决,通过垃圾来管人。美国采取“积极的干预”,打破以往严格管制的方法,把“外部性”内化,把能推向市场的上部分分离出来推向市场。这种经济激励手段被称为基于市场的政策工具的应用。通过市场信号刺激行为人的动机,而不是通过过分严格和明确的环境控制标准和条款来约束入们的行为,这是美国环境政策制订的新趋势[3]。
4.1.1直接参与废弃物管理的联邦政府机构
(1)改善环境质量委员会;(2)环境保护总署。
4.2.2间接参与及影响废弃物管理的政府机构
(1)总统和行政办公室。总统对EPA有两种有限的控制途径:一是通过环保总署署长和高级职员的任命;二是在总统预算提议的准备过程中实现,因为预算管理办公室是总统执行办公室的一部分。
(2)国会。国会控制EPA的预算,并且是EPA的权力来源。国会授权EPA署长作为代表来解释环境法规的细节。国会还能通过要求进程报告和要求审计署进行绩效评价的方式监测EPA对环境法的执行情况。
(3)法院。EPA署长通常作为被告,而原告往往是环境组织或者商业实体。环境组织通常因为EPA没有执行环境法的条款或没有完全执行来起诉。商业实体通常是因为EPA制定的标准过高而起诉。在解决诉讼时法院对EPA的政策形成和实施均有影响。
(4)州政府。1965年美国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这部法案开创了美国中央政府对各州和地方政府的城镇固体废弃物处理示范项目进行小规模财政和技术援助的做法。
4.3.3废弃物管理的非政府组织参与者
(1)企业;(2)环境非政府组织;(3)大众传媒和公众。
4.2中国废弃物管理的参与者
(1)国家环保总局;(2)地方政府与省级环保厅;(3)下属环境监测机构;(4)市县级环保局。
环保机构归地方政府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的管理控制力度,在工作执行上有一定的阻力[3]。
5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法案
5.1美国的相关立法
美国在1965年出台了《固体废弃物处置法案》,但是真正对于固体废弃物的控制管理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的腊夫运河事件成为全国新闻之后。其立法先后出台了以下几部:
(1)《资源保护与再利用法》;(2)《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也被称为《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案》);(3)废弃物管理的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巴塞尔公约》是关于控制危险废弃物跨国移动及处理的国际协议[3]。
5.2我国的相关立法
在环境保护管理立法方面,我国在1989年出台了《国家环境保护法》,1997年《刑法》修订时又以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综合性立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专章、专节和专门条款越来越多。对于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法规,依次经历以下几部:(1)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3)医疗废物管理办法;(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5)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6)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7)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9)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固体危险废弃物的管理与政策运行
6.1美国采取的管理措施
根据《资源保护与再利用法》中的分类,这里所指的危险废弃物并非绝对意义上的有害,而是按有害废弃物的产生量决定“有害”程度,而不存在绝对意义的“无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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