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现状,并从多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从法律、政策、管理、技术研究、标准化、源头控制、产业培育等多方面入手,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进程,是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科学而有效的途径。
关键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资源化
伴随着工程建设的不断加快,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也在高速增长,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有关统计显示,在每万m2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仅建筑垃圾就会产生500~600t。据有关部门预测,中国每年20亿m2以上的工程建设将持续10~15年,同时每年会产生约6亿t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主要是指工程新建、改扩建及危旧建筑物的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建筑渣土、废砖、废瓦、废混凝土、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此外还有少量的钢材、木材、玻璃、塑料、各种包装材料等。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过分拣、粉碎和筛分后,大多可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如砖、瓦、混凝土等废料可作为再生骨料重新利用;废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再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木材则可用于制造人造木材。其中废塑料、废金属、废竹木等已有较成熟的再生利用方式,且在建筑垃圾中所占比例很小,因此通常所指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即是指废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等的资源化。
1国外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
自上世纪90年代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处理作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之一。在综合利用建筑垃圾方面,日本、欧美、韩国一些发达国家开展较早,经过了数十年的发展和完善,在政策、技术和设备等方面均比较成熟。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具备1200t/h的建筑垃圾处理能力。
1.1日本
因其国土面积小、资源匮乏,政府和国民非常珍惜和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该国非常重视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和“可再生资源”。1977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并相继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1991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生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1994年日本国建设省制定了“建设资源再利用推进计划”和“建设工程材料再生资源化法案”,提出了建筑废弃物再生利用率的具体目标,要求将来建设工程实现废弃物零排放(Zeromission)。东京在1988年对建筑垃圾的重新利用率就已达到了56%,目前很多地区建筑垃圾利用率已达100%,而且实现了永久循环、优先使用的目标。
1.2美国
美国政府在1980年制定通过的《超级基金法》,明文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对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自1982年,在(ASTMC-33-82《混凝土骨料标准》)中将破碎的水硬性水泥混凝土纳入粗骨料中。1965年制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关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1.3韩国
2003年12月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经历了两次修订,其中第4~7条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第21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第35条规定制定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第36~37条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第38条规定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第63~66条详细规定了违反该法不同事项下的罚则。2007年开始每5年建立再生计划,确定了提高再生骨料建设现场实际再生率、建设废弃物产生减量化、建设废弃物妥善处理三大推进政策,当年建筑垃圾再生率即达到90.7%。
1.4欧洲国家
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垃圾回收利用行业,德国采取了一些政策性资助,如:对居民每年征收80欧元的垃圾处理费,其中60%用于扶持垃圾处理企业;德国政府在垃圾法增补草案中,将各种建筑垃圾组分的利用率比例作了规定,即废砖瓦为60%,道路开掘废料90%,并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每吨500欧元的处理费用。芬兰政府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增至30欧元,同时城市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利用率提高到70%。在瑞典,对随意倾卸建筑垃圾者的惩治性罚款,已由原来的每吨0.45美元增加到了目前的40.9美元。欧洲国家的许多城市只有收集垃圾的垃圾站,而没有垃圾堆放场,更没有填埋垃圾的地方,焚烧垃圾以及用垃圾填埋湖、河、海是绝对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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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