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为了形成一个循环型社会,颁布了《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法》、《容器包装再生利用法》、《家电再生利用法》、《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绿色采购法》等法规[30]。除了本国的法律,日本大部分企业还采用了国际及其它国家的相关法律,如欧盟79/769/EEC,94/62/EEC,ELV,RoHS,蒙特利尔议定书附属中的关于A,B,C,D类物质的规定、德国日用品规则、丹麦化学物质限制法、美国包装重金属限制法等法规。
美国的电子废弃物数量非常大。据统计,北美地区每个家庭拥有2.6台电视机,半数以上的家庭拥有至少一台电脑;手机在美国2000年的普及率达到41%。美国虽然没有出台国家级的统一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法,但各州立政府建立了许多相关的法规,如加州的《2003电子废弃物再生法案》、缅因州的《通过回收和循环再用电子废弃物保护公共健康和环境法》和《有害废物管理条例》等[31-32]。
荷兰于1998年4月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白色家电和棕色家电法令》,并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和《电子废弃物管理办法》。
荷兰针对不同产品类别建立了三个回收组织:NVMP(家用电器)、ICT系统(IT产品、办公设备、电信产品)和Sitichting Lightrec(照明设备)[33]。
当然,对于电子废弃物如何处理的法律毕竟是一个比较新的法律。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有些方案还尚处于提案状态,尚未正式进行实施。因此,为了真正了解全世界对电子废弃物的处置态度,我们要时常关注这些情况。
2.3生产者延伸责任制(EPR体系)
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方法,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是Thomas Lindhqvist在1990年首先提出的概念,在现今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中正在发挥着积极而重要的作用[34]。它目前已成为发达国家普遍接受的一种原则[1]。
以前在传统的环境管理中,生产者仅需对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现在在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下,生产者要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已延伸到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产品消费后的环境影响状况。图2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下的企业跟踪回收模式[35]。

图2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下的企业跟踪回收模式
生产者延伸责任原则一旦应用到电子废弃物的管理中,就确立了生产者在整个废弃物管理体系中的中心地位。EPR体系确定了在以生产者为中心的不同主体在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不同阶段所承担的主要责任及其相互关系。生产者责任延伸填补了产品责任体系中消费后产品责任的空白,确定了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再循环利用的责任主体[36]。该体系提出以后,美国、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OECE)等国家和机构分别结合自身特点对该体系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尽管它们修订内容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通过责任追加实现废物回收、处理、处置和再循环利用[37]。
2.4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中的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38]一词是对物质闭环流动型经济的简称。其战略目标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所要求的环境与经济的双赢,即在资源环境不退化甚至有所改善的情况下促进经济增长。循环经济的建立依赖于“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为内容的行为原则(称为3R原则),每一个原则对循环经济的成功实施都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电子产业来说,从电子产品生产开始就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因此,我们在生产过程中就要最大限度地利用物质和能量,形成“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的良性循环,尽可能预防电子废弃物的产生。
2.5我国现有的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条例
目前,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总规模已经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电子工业产值已跃居世界第4位[39],而这一数据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庞大的电子废弃物。由于我国缺乏规范有效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还不健全,致使政府无法有效监管不合理的电子废弃物拆解和处理活动。我国所制定的与电子废弃物相关的法律如表2所示[40-41]。
同时,据有关统计,2002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机电产品金额为270亿美元,占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7%。欧盟的WEEE和RoHS两条指令的出台,对于我国出口到欧盟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竞争力必然会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密切跟踪上述两指令的发展,通过对各种因素的分析,制定类似于这两条指令的法律,在电子电气产品中严禁使用各种有毒有害物质,以求避免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
表2现有电子废弃物处理所依据的法律和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