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B的应用正朝着高密度、高精度、细孔径、细导线、细间距、多层化、轻量和薄型的方向发展。PCB的细导线、多层化使得金属的解离粒度将逐渐减小,因而对机械物理法的破碎技术及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将给后续的分离带来困难[18]。PCB的广泛应用,使得贵金属的含量逐渐减少,并且多以镀在贱金属表面上为主。其破碎过程必然使得相当一部分贵金属在微细级别中富集,只有采用高精度的分选设备才能确保贵金属的有效回收[18]。因此,在预处理或者后续处理过程中,还需要将机械物理方法与其他的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18]。
1.4其它处理方法
微波法[19,20]:微波法是指将PCB粉碎后放入坩埚中用微波加热,使其中的有机物分解挥发后再加热到1400℃左右使余下的废料熔化形成玻璃化物质,再将其冷却后,其中的金、银和其它的金属便以小珠的形式分离出来,剩余的玻璃质物质可以回收用作建筑材料。其主要处理流程图如图1[21]。

图1电子废弃物的处理流程
还有多种针对不同的要求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方法,如废旧二次锂离子电池的回收处理方法、废旧印刷电路板中非金属材料的再利用方法、废弃电路板中金属富集体的物理回收工艺等。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对电子废弃物的资源化系统主要包括前期系统技术(用物理和机械的方法进行分选、破碎、提取回收)和后期系统技术(用化学、生物方法转化回收),见表1[1]。
表1电子废弃物资源化系统

2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现状
2.1欧盟关于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立法现状
为了让生产者对消费者使用过的电子废弃物负责[22],欧盟早在20世纪的60至70年代就开始颁布有关某些有害物质的限用或禁用法规,后者经过无数次的修改后,其所管制的有害物质的范围及受限产品不断扩大。欧盟现有相关法规主要包括:67/548/EEC指令,即欧盟理事会关于危险物质分类、包装及标签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趋同指令;1999/45/EC指令,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危险制品分类、包装及标签的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趋同指令;76/769/EEC指令,即欧盟理事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及配制品的营销和使用成员国的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趋同指令等[23]。
以上三种法规限制的有害物质包括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石棉、偶氮、多环芳烃、邻苯二甲酸盐、多氯联苯、多氯化萘等,有关消费品的有害物质法规大多涵盖在这个法规之下。
91/157/EEC指令,即关于含有部分危险物质的(消费者用)电池和蓄电池指令,该指令主要限制的是电池里所含汞、铅及镉等有害物质。
欧盟于1994年12月20日颁布了94/62/EC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提出在包装物中限制使用铅、镉、汞和六价铬等有害物质,而且包装废弃物要达到一定的回收指标;2002年10月颁布的《欧盟电子废弃物管理法令》中共包含19个条款和4个附则,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资源化、处理、生产商、分销商等13个概念作了严格的名词定义,明确了各个相关环节的责任和义务,制定了详细的管理与回收处理措施和目标[24];
2003年2月13日颁布的2002/95/EC指令,即《关于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要求欧盟成员国家确保从2006年7月1日起,所投放于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包含铅、汞、镉、六价铬、聚溴二苯醚(PBDE)或聚溴联苯(PBB)[25];2003年2月13日颁布的《关于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要求生产者对废弃后的家用电子产品承担部分回收、处理和处置的责任[26]。
欧盟委员会于2003年5月8日在欧盟官方网站上推出《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REACH指令),并于2003年10月29日公布了REACH的最终提案,2006年12月18日采纳REACH条例[27]。
2.2电子废弃物的管理现状
除了欧盟出台了这些相关条例之外,德国、日本和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制定了对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条律,并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德国是对电子废弃物进行综合回收利用较早的国家,目前它有Kamet Recycling Gmbh公司、Trischler and Partner Bmbh公司以及Daimler-Benz Ulm Research Centre等多家处理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中心[12]。德国于2005年3月颁布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使用、回收、有利环保处理联邦法”,简称EldktroG;2005年7月颁布了《电子电气设备收费条例》,简称Elektro G Kost V[28]。与此同时,德国也研究出了关于电子电气设备的闭环供应链,其主要是对目标函数中的数值进行指数计算的生态效益算法[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