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规则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制定、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SC/G2116-2004。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主要起草人:禹营 余双平 王江东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以生活垃圾为设定燃料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大于等于100t/d(吨/天,1d=24h,下同)的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环保认证,小于1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应高于本规则要求。
本实施规则所引用标准为:GB/T18750-2008生活垃圾焚烧锅炉。
2.认证模式
生活垃圾焚烧炉的环保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认证的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的监督
f.复审
为方便认证实施,可先进行工厂检查时抽样或工厂检查后抽样进行产品检验。
3认证申请
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拥有一台或一台以上且已投入正常运行12个月的焚烧炉的设计经验。
(2)有一支稳定的焚烧炉产品设计/开发队伍,至少包含锅炉设计专业和机械设计专业。
(3)企业应具有计算机CAD辅助设计能力,产品的设计标准和规范应不低于相关标准及环保产品认证用标准的环保指标的要求。
(4)企业或与之配套的制造企业必须具有满足生活垃圾焚烧炉生产的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
(5)企业或与之配套的制造企业必须配备垃圾焚烧炉生产所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测仪器。并有适宜认证产品生产、检测、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6)涉及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认证产品,应具有相应的国家锅炉产品制造许可文件。
3.1认证单元划分
生活垃圾焚烧锅炉按燃烧方式分为以下四个单元
(1)炉排焚烧锅炉
(2)流化床焚烧锅炉
(3)回转窑焚烧锅炉
(4)其他焚烧锅炉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4.产品检验
4.1样品
41.1抽样原则
CQC抽样人员在申请方所提供的用户中抽取一台设备,原则上抽取焚烧量较大的一台设备进行检测
41.2样品数量
一台样机。
4.1.3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4.2产品检验
如企业申请认证的产品有符合如下条件的检验报告,则本产品可免检:
a、检测单位为具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在行业内具有影响力的权威机构;
b、必须是自申请之日前3年之内的检验报告(如中间停产超过半年,则需提供1年以内的报告);
c、此报告必须涵盖本规则中要求的检测项目。
4.2.1检验项目及要求
表1产品主要性能检验项目和要求
注:1.正常运行时,烟气温度不应低于850℃,烟气停留时间不低于2秒。
2.性能检验按照GB/T18750-2008所示方法进行。
4.2.2检验时限
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4.2.3判定
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本实施规则4.2.1要求时,则判定为合格,如果有1项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复检(不合格项目),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仍有1项,则判定为不合格。
4.2.4检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产品环保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以及人员能力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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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中国环卫科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