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提高道路垃圾扫净率和防止扬尘污染是对清扫机械的基本要求。相关标准有待制定。
4.0.4道路洒水喷雾频次应综合分析当时路面尘土量、天气(如气温、相对湿度和风力等)和空气质量(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的情况来确定。
4.0.5水压是对冲洗喷水设备节水和作业效果的基本要求,应符合《洒水车》QC/T54标准“>300kPa”的规定。
4.0.6、4.0.8~4.0.10是对较特殊情况道路清洁作业的一般要求。
4.0.7道路清扫保洁的垃圾存放要求是根据本标准第1.0.5条“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的具体规定。
4.0.11道路冲洗作业优先采用再生水,是水资源再利用的要求。
5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5.0.1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以清洁度作为评价指标,它是感观质量评价与定量质量评价的综合结果。道路清洁度应达到表5.0.1的指标要求,各等级道路的级差均为10分。清洁度指标能够较全面地反映和比较目前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调查显示:道路清洁度主要取决于作业质量,因此,本标准规定的清洁度指标既是对道路清洁质量的要求,也是对作业质量的要求,这是由作业的目的决定的。
6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评价
6.1一般规定
6.1.1、6.1.3规定了质量检查评价的人员组成与环境条件,以保证结果的客观公正。
6.2感观质量检查评价
6.2.1 5个检查项目可以代表道路清洁的感观质量。其中整体感观对象是与作业直接相关的路面,一般不含其他市容方面的内容。按各项目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作十分制评价,即符合程度高的分值就高。这是由感观向定量评分的转化。
6.2.2各项目权重值是根据实践探索的规律和专家的评议综合确定的。计算保留1位小数的精确度可以满足评价与可比性要求。表6.2.2是对相关文字的补充,便于理解和记录。
6.3定量质量检测评价
两个定量质量项目是评价道路清洁质量的代表性项目,是在感观质量基础上的深化和定量化。
6.3.1可见垃圾污渍密度是影响道路清洁容貌的重要因素,因此“影响清洁容貌”是确认可见垃圾污渍的原则。
6.3.2道路垃圾量检测的准确性取决于能否将尘土全部收集,因此应用吸尘器采样。
6.3.3定量质量检测结果按表6.3.3-1和表6.3.3-2作十分制评价。两表中检测值范围涵盖了对部分城市的调查数据。检测值间距采用了评价分值越高检测值范围越小的配置方法,这是基于分值越高清扫保洁作业难度越大这一因素考虑的。人行道与车行道可见垃圾污渍密度差异较大,故分别设置指标。分值的配置体现了本标准编制的“工具性”原则,在修订标准时可以在保留评价方式的基础上根据实施情况和发展进行调整。两项定量质量权重值的确定方法同本标准第6.2.2条。
6.4道路清洁度评价
6.4.1感观质量与定量质量的权重值是根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思想确定的。综合加权值即为清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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