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并应按表6.3.3-3的规定作记录。

式中D——道路定量质量评价加权值;
D1——可见垃圾污渍密度评价平均分;
D2——垃圾量评价平均分;
5——各项权重值。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表6.3.3-3道路清扫保洁定量质量评价

6.4道路清洁度评价
6.4.1道路清洁度的百分制评价应按下式进行综合加权值计算,并应按表6.4.1的规定作记录。

式中Q——道路清洁度(分);
0.4,0.6——各项权重值。
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
表6.4.1道路清洁度评价

本标准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
条文说明
前言
《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CJJ/T126-2008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11月13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51号公告批准发布。
为便于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和科研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与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条文说明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甲48号,邮政编码:100028)。
1总则
1.0.1本标准制定的目的是对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进行科学、统一、规范的质量管理。
1.0.2本标准适用范围是城市道路及广场清扫保洁作业和质量评价。
1.0.3明确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具有两个目的:首先是从市容感观上维护道路清洁容貌,这是山清扫保洁的功能决定的;其次是防止道路扬尘污染,这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新要求。
1.0.4制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计划及道路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对质量管理的规范化要求。
1.0.5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做到卫生、安全、文明和高效,是对作业的总体要求。
1.0.6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与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与本标准直接有关的标准是《洒水车》QC/T54。
2术语
2.0.1定义引自原建设部《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
2.0.2、2.0.3定义引自《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本标准将原“清扫保洁”分为两个术语定义,道路清扫强调“全面”,道路保洁强调“保持”。
2.0.4~2.0.8术语是根据本标准需要设置的,定义明确。
3道路清扫保洁等级
3.0.1清扫保洁等级主要根据道路所在位置的政治性和公共性的程度进行划分。未以道路功能类别作为划分条件,因为道路功能类别与清洁质量要求无必然关系。等级划分山各城市根据情况进行。
4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的一般要求
本章是对作业的“一般”要求,并非“特殊”作业方式和工艺的要求,也未对不同清洁等级道路加以区别,这类要求各城市可根据情况作具体规定。
4.0.1道路清扫和冲洗作业结束时间要求是根据本标准第1.0.5条“减少环境污染和对公众生活及交通的影响”的规定,具体时间由各城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道路清扫及冲洗结束后应开始保洁作业,体现了“全天候”的保洁思想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