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废弃时付费模式
在废弃时付费模式下,消费者在购买电子产品时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只在丢弃电子产品时才需要支付回收处置费用。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可以准确确定所需回收的电子废弃物的数量,对于回收处置费用的计算更为有利。如前所述,IEI本的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案》即采用了这种模式,具体操作是由销售者告知消费者需要支付的费用,此外消费者还必须负担销售者将废弃物送还给生产者时的运输费。由于采用这种模式消费者需要承担更重的费用负担,容易引发消费者的大量非法丢弃行为,因此需要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对非法丢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结果是行政执法成本显著上升。日本的实践也颇为周折,在2001年4月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案》实施后,居民对于由过去的不付费到现在的付费不能很快适应,回收数量由原来每月的100万台锐减到27.5万台,同时不法丢弃率也比上一年同期上升了25%。鉴于执法成本及其可行性的考虑,废弃时付费并非一个良好的费用负担模式。
从当下情况来看,立法层面并未要求消费者对废弃物处置付费,而且大部分消费者的观念仍停留在废弃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卖出获得收益的层面上,要想马上建立消费者负担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的模式并不现实,因此可以采取循序渐进的策略,即由无偿回收逐步过渡到有偿回收。在无偿回收时,政府要加强引导,在相关法律中确立消费者合理处置废弃物的义务;在有偿回收的情形下,消费者在交付一定的费用后即已履行了对废弃物处置负担的经济义务。至于具体的消费者付费模式,笔者认为,预付处理费模式中的价内回收处理费比较容易操作一些。
5结语
目前,从技术上来说,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置已经不存在任何障碍,江苏、上海等地已经建成了专门的电子废弃物处理厂;从国内外环境来看,我们不但面对着国内电子废弃物产出的压力,而且还要应对国际威胁。近年来,“洋电子垃圾”频频通过各种途径大量进入我国也成为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因此,立法和规制必须尽快进行,这不仅符合循环经济政策的要求,更是为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的环境基本权利。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发挥主导性作用,同时也需要生产者和消费者承担相应责任。费用负担问题只是电子废弃物处置规制中的一个方面,所以,还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作出更大的智识上以及行动上的努力,共同为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置机制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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