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我国现行的环保立法虽然已有了相关电子废弃物处置的规定,但大多只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足,而且尚未明确生产者承担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无责任,就无法律。电子废弃物处置的规制过程的关键也就在于此,如果法规规章只是一些原则性以及指导性的规则,那么这些规制的可操作性就无从谈起。就具体的操作层面来讲,电子废弃物的处置首先要明确责任归属,其次是具体如何分摊费用,而后者则更具有实践性意义。
3国外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负担的相应模式
3.1从污染者负担原则到生产者延伸责任
就废弃物处置的一般原理来说,污染者负担原则是环境法的重要贡献之一。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是指开发利用环境和资源或者排放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和危害者,应当支付由其活动所形成的环境损害费用和治理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污染者负担原则强调了由污染者承担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失及防治污染的费用,突出了责任主体自担责任的理念。因此,该原则一经提出就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成为各国环境法的一条基本原则。然而,在电子废弃物处置领域,污染者的确定却并不容易,从产生流程来看,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某种程度上都可被视为“污染者”;其次,注重事后防治的污染者负担原则,也无法从源头防范污染的产生,规制潜在的污染者。废弃物污染日益加剧的现状以及传统废弃物处置手段的粗放,催生了对新型污染控制手段的需求,生产者延伸责任正是理论界的一个积极回应。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通过使生产者对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承担责任,尤其是对消费后阶段产品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和最终处置负责,将废弃物处置与源头控制完美融合于一种制度之中,以实现对废弃物的有效处置和最少限度的产生,并激励生产者进行环境友好设计,从而降低产品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学界一般认为,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其实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进一步修正。EPR下的生产者主要承担对产品进行回收、利用的有形责任、在商品说明书或商标上说明商品的材质及回收途径等事项的信息责任,以及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经济责任。具体到废弃物处置而言,EPR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核心是经济责任的落实,即如何进行对废弃物处置费用的合理分担。EPR制度的有效性与合理性促使其最终成为目前大部分国家处置电子废弃物的主要模式。
3.2国外的相关制度与实践
纵观各国电子废弃物的EPR责任模式,主要为消费者承担和生产者承担两种,但即便是由生产者直接承担处置成本,生产者仍可通过产品定价将费用计入产品成本中,因而消费者仍然也是废弃物处置费用的最终承担主体之一。如前所述,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应对电子废弃物的产生负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具体构建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模式并加以有效落实。在这方面,欧盟、德国和日本的制度和实践会为我们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1)欧盟
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的第8条规定了来自私人家庭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回收处理费用安排。对于在2005年8月13日之后投放于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必须为来自自己产品的废弃物处置提供资金,费用义务的承担方式可以选择以单独或者共同承担的方式完成。成员国要确保每个生产商在向市场投放产品时已经具备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生产者可采用合理比例分摊、参加回收保险、以开立专门帐户等方式保证履行责任。此类生产者用于电子废弃物收集、分类、处置的费用不能在用户购买新产品时单独列明。对于2005年8月13日之前投放市场的产品所产生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历史垃圾”),应按各生产厂家目前在市场上所占份额按比例进行费用分摊。成员国要确保在指令生效后8年的过渡期内(其中,附件I中的A1类为10年),允许生产者在其产品上标明用于电子废弃物处置的相关费用,但上述费用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2)德国
德国2004年8月《电气及电子设备废料法令(Elek-troG)》的颁布标志着德国对于电子废弃物处置的专项治理。在德国电子废弃物管理体系中,德国联邦环境保护署(Umwdt Bunddes Amt,简称UBA)是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的主管部门。废旧电器登记基金会(Stiftung ElektroAltgerate Register,简称EAR)则负责处理相关具体规则执行与费用分配。
在德国,市政当局的公共废物管理机构免费收集家用电子废弃物,收集费用由市政当局承担;运输、处理费用由生产商/进口商承担,生产商/进口商也可指定自己的合约运输公司和处理公司。在市政当局之后的相关作业,就是生产者责任的开始。EAR负责组织和协调从市政回收点开始的电子废弃物的登记接收、从回收点到处理厂的运输事宜。电子废弃物的处置费用将以发票清单形式开给EAR,EAR根据产品所占的市场份额确定每个生产商/进口商应分担的费用并向其开出费用发票。EAR体系费用机制是采取事后收费模式,在生产商/进口商环节收取。由EAR负责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统一收集和支付,生产商/进口商根据每一类产品现有市场份额分担实际发生的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对于新的电子废弃物,其生产商可以要求EAR计算其相应的承担费用。在德国EAR体系下,生产商执行回收处理的衍生费用有:注册费、资金担保费用、运输费、处理费等4大项,此外还有EAR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其中最大的成本应是电子废弃物的物流运输费用和处理费两项。据德国西门子公司估算,生产者负担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置成本构成如下:管理费用20%、运输费用50%、注册费用5%、处理费用25%。为配合ElektroG的实施,2005年7月,德国政府有关部门还颁布了电子电气设备收费条例。EAR根据该条例收取相关注册费用和行政费用(45~545欧元)。德国电子废弃物处置的规制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据德国废弃物管理及再生利用协会(BVSE)介绍,目前德国每年的电子废弃物约为200万吨,年均增长率为3%~5%,其中电子废弃物的60%~70%由市政当局公共废物管理机构收集,30%由私人公司收集,人均收集量达5.5kg/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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