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本
日本电子废弃物领域的专项立法是在循环经济基本法的框架下制定的,日本对电子废弃物规制的领域远小于欧盟指令的范围,仅限于几类特定的家用电器,包括了电冰箱、空调、电视、洗衣机和电脑五类。根据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基本思想,即“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中适当分担责任,采取这种措施的资金在他们之中适当地公平分担”,在家用电器循环利用法案))中将EPR模式下生产者两项基本责任一经济责任和有形责任进行了分离,生产者只负责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责任,而由消费者负担相关费用。法案第6条规定,“消费者必须尽可能长时间使用特定家用电器,努力控制废弃物的排放,为确保商品化,适当移交给特定家庭用机器废物收集者、运送者、或再商品化者,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来实现目标。”具体规定为,其所有人每丢弃1台废旧电视机或洗衣机、空调、电冰箱,要分别支付2700日元(约合人民币207元)、2400日(约合人民币185元)元、3500日元(约合人民币270元)、4600日元(约合人民币354元)的费用,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受重罚。然而完全的消费者付费模式下的费用收集体系相对复杂,费用要经历从消费者一零售商一政府部门一回收处理者的过程,因而产生了交易成本高昂和管理机制复杂的问题。此外,对于消费者需缴纳的法定费用的计算需要经过科学的核算,否则一旦产生回收利用基金不能覆盖回收利用成本的情况时,填补差额的义务很可能会落到地方政府头上,继而又陷入了传统的政府主导废弃物处置模式的弊端。
4电废弃物处置费用负担具体模式的选择
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负担的基础在于生产者延伸责任。而在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下,尽管生产者的责任得到了进一步明确,但是消费者的责任并没有因此而免除。一般认为,将付费责任赋予单一主体会造成该责任主体压力过大,而其他相关主体也会因责任缺失而丧失予以配合的动力,因而,作为产品生产起点的生产者和产品废弃物产生起点的消费者都应有负担费用的义务。
4.1生产者的费用负担
对于生产者来说,其应当是费用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理应在废弃物处置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主要是由生产者的资金、技术实力以及废弃物处置的效率来决定的。生产者的主导作用体现在:(1)可在源头尽量控制废弃物产生;(2)具有废弃物回收的责任。为此生产者必须改进技术进行清洁生产,生产成本必然有一定的增加。
由此,生产者为减少废弃物污染而采用先进技术所支出的成本可以视为生产者已经为未来的处置支付了相应费用。不过,此种费用的作用并不明显,因为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运用先进技术往往也能大幅度增加利润,所以在源头控制中,主要的费用理应是相关防控污染设备的成本支出。在电子废弃物回收阶段,生产者可自行选择回收或是加入生产者联合组织进行统一回收。但无论选用何种模式,生产者都需为此支付相关费用,这些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运输费、处置费等等。从费用的数量上来看,生产者分担的份额是相对比较大的。
4.2消费者的费用负担
结合国外的有关实践,一般而言,消费者负担电子废弃物处置费用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预付处理费模式,二是废弃时付费模式。
(1)预付处理费模式
预付处理费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新产品时就支付一定的处置费用。预付处理费模式具体可以通过“价内回收处理费”和“主动回收保证金”两种方式实现。“价内回收处理费”即将产品废弃后的处置费用计入产品价格,在产品出售时由消费者支付。“主动回收保证金”是消费者购买电子产品时支付一定的额外费用作为保证金,以保证将来的废弃物处置,即处置费用另立,而并不隐含在产品价格中。与价内回收处理费相比,采用主动回收保证金的优势在于透明度高,消费者可在事先知晓回收处置费用的确定数额;不利之处在于消费者支付的处置费用要先由销售者代为收取,再由销售者转交给生产者,增加了费用的流转环节;此外,从消费心理学上以及具体执行上来讲,额外费用的支付容易诱发消费者的抵触心理,而且全面委托销售者来执行未必会有良好效果,甚至可能会出现消费者和销售者联手造假,造成“管制俘获”的情形。因此,价内回收处理费是比较可行的选择。
不过,预付处理费模式也有其固有的缺陷:(1)对处置费用缺乏合理预期,尤其是对一些使用寿命长、耐用性强的电子产品,技术创新、处理费用变化都会影响到未来的回收处置成本的精确计算;(2)容易造成消费者的额外经济负担,间接扩大生产者的利润。由于生产者实际回收的废弃物数量不能事先准确计算,其实际回收量可能远小于生产总量,而在由生产者确定回收处置成本的情况下,生产者往往会按以生产产量为基数计算未来的废弃物处置成本并将此分摊到每件产品的销售价格中,从而使产品价格明显偏高。为了尽力杜绝这个缺点,欧盟及成员国在以生产者延伸责任构建的电子废弃物立法中,对生产者的回收及费用义务做了立法和制度的相应安排。具体的做法是,通过立法预先将电子产品分为几个大类,确定不同类别的电子产品的法定回收率,以此作为计算未来回收处置费用的基础,每个生产者可以根据实际上报所生产每种电子产品的可能废弃物处置费用,由设立的联合组织(如生产者责任组织或其他行业组织等)进行汇总平衡,确立一个相对合理的各类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置费用,并考虑技术创新、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关于联合组织的设立及管理费用由加入组织的各生产者会员提供,鉴于生产者必须分担回收处置费用的考虑,这部分费用不得转嫁给消费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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