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落实人员,确保村镇生活垃圾治理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根据村镇的经济实力、人口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可选择义务清扫、有偿包干或物业管理等多样化保洁方式。规模较小、经济实力有限的村庄可选择义务清扫,由村民负责各自房前屋后的环境卫生保洁,并将垃圾收集后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池。规模较大、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庄可实行有偿包干,将村庄划分成若干卫生区域,由村里指定的保洁员负责作业范围内垃圾的清扫和收集,按照要求将垃圾运送到附近垃圾收集池。城镇化程度较高的农村可借鉴城市卫生管理模式,实行物业管理,按保洁面积或实际任务量选择保洁队伍,上门收集垃圾。具体保洁工作可选择部分本村内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解决农村剩余劳力的就业问题。村镇生活垃圾转运提倡市场化运作,选择专业的清运公司负责,确保安全、卫生。1000人以上村的垃圾和小城镇驻地的垃圾原则上做到日产日清;1000人以下的村,两天一清运;300人以下的村及偏远的村庄,可三天一清运。不论采取那种形式,都要建立检查、督导机制,有专人负责考核评估。
三、突出重点,全力加快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滞后是当前制约和影响我省城乡环境卫生水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也是今后几年全省城乡建设工作的重点,必须强化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一)高起点编制和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部印发的《全国“十一五”城市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都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建设厅在对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场拉网式检查基础上,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2009-2011年建设规划》,近期将以省政府名义印发各市。按照《规划》,未来三年,全省建成88座垃圾处理场(站),到2011年未,实现每个设区城市和县(市)都有1座规范化的垃圾处理场(站)的目标。各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省里建设规划要求,立足当地实际,统筹城乡环卫发展,编制城乡环卫统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并严格按规划要求的标准、时限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要充分发挥现有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的作用,尽可能地延长使用年限。新建项目在布局上、规模上都要按城乡环卫统筹的要求来规划建设。
(二)全面提高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水平。要充分研究当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可靠、规模适度、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审查、慎重选择垃圾处理工艺,尤其是对填埋场防渗处理、渗滤液处理等关键技术要严格把关、科学论证,选择成熟的处理工艺。要认真做好垃圾处理场选址工作,防止因选址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要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意识,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同时,要高度重视城市公厕建设,按照服务半径要求,增加公厕数量,提高管理水平,解决公厕数量少、布局不合理、居民不方便的问题。
(三)确保垃圾处理场规范运营。要依照建设部有关标准规范,扎实做好分区填埋、雨污分流、覆土压实、清洁消杀等基础工作。垃圾焚烧场要严格控制烟气、灰渣的产生,做到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要加强对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的定期监测,制定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突发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政府监管,积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各市要依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与有关运营单位签订生活垃圾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对暂不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在核定环卫工作量和成本的基础上,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逐步实现垃圾处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和市场化。在做好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和解决建筑垃圾、厨余垃圾、渣土清运等问题的有效处理措施和办法。
(四)全面落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目前,全省仍有4个设区城市、30个县(市)尚未建立和落实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已经收费的城市也存在收费标准低、收缴率不高等问题。各市要认真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和省有关文件要求,扎实有效的推进这项工作。尚未推行垃圾处理收费的城市,要按照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原则上,未实行垃圾处理收费的,省里不考虑资金补助。要采取简便、快捷、易操作的计收办法,提高收缴率。生活垃圾处理费要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要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单位和居民不合理负担。
四、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环境卫生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和谐山东、文明山东、生态山东的重要内容。面对新任务、新目标、新要求,我们必须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