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1沼气罐的贮气量和压力,应每周按时观测并做好记录。
3.10.2沼气罐压力宜保持2500一4000Pa。
3.10.3沼气罐的水封应保持水封高度,夏季应及时补充清水;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10.4沼气罐水封槽内水的pH值,应定期测定。
3.10.5严禁在沼气罐低水位时排水。
3.10.6沼气管道内的冷凝水应定期排放。排水时应防止沼气泄漏。
3.10.7脱硫装置中脱硫剂应定期再生或更换,冬季气温低于0℃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10.8干式脱硫的,脱硫率应大于90%;湿式脱硫的,脱硫率应大于60%。
3.11 锅炉房
3.11.1 操作人员必须持有与锅炉类别相符的司炉工操作证方可上岗。
3.11.2锅炉必须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证方可投入运行。
3.11.3锅炉运行前应检查锅炉本体及附属设备,做好各项点火准备工作。
3.11.4锅炉运行中,应对锅炉运行参数进行监视和调整,并按时排污和吹灰。
3.11.5停炉后,4~6h内,应紧闭所有的门孔和烟道挡板;24h后,在炉水温度小于70℃时方可将炉水放掉并同时打开放空阀。
3.11.6采用沼气锅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点炉时,应先点火后供气。
2.供气系统的沼气量应严格控制。
3.应经常检查供气管路,防止漏气及冷凝水过多而影响供气。
4.沼气进气压力不得小于1800Pa;当进气压力小于1800Pa时,应及时切换到油料供应管道。
5.停用前,应关闭气路闸阀。
3.12中央控制室
3.12.1操作人员应注意观察各种设备或系统的控制信号是否正常,并做好运行日志。发现故障或系统处于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或运行管理人员。
3.12.2对控制仪器和显示记录仪表应按时进行巡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3.12.3各类检测仪表的传感器、变送器和转换器均应按要求清污除垢。
3.12.4仪表出现故障时,不得随意变动已布设的检测点,也不得随意拆卸变送器和转换器。
3.13监测室
3.13.1城市粪便处理厂正常运行监测的项目与周期,宜符合表3.13.1-1~3.13.1-4的规定。
进场粪便的检测项目与周期
表3.13.1-1
粪便粪便污泥处理检测的项目与周期
表3.13.1-2
上清液处理检测的项目与周期
表3.13.1-3
锅炉烟道气检测项目与周期
表3.13.1-4
3.13.2粪便处理厂的进厂粪便性状、粪便污泥处理和上清液处理过程的工艺参数、泥水性状及出水水质等监测项目,其化验检测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现行国家标准《水质分析方法标准》(GB7466~7494)执行。
3.13.3监测室的各种仪器、器具、药品及样品应按各自要求放置在固定地点并摆放整齐。精密仪器应专人专管,计量器具必须带有“CMC”标志,所有药品和样品应有明显的标记。
3.13.4监测分析人员应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调试及一般维修保养,发现仪器、设备出现较大故障时,应立即上报。
3.13.5监测分析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采样和完成样品的化验检测,并应及时填写原始实验数据。
3.13.6监测数据的分析、汇总、存档等工作,宜采用计算机处理和管理。
3.13.7监测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
4维护保养
4.1一般规定
4.1.1粪便处理厂应制定全面的维护保养计划,计划应包括下列几项:
1.设备记录;
2.部件记录;
3.维修保养时间表;
4.维修保养预算及开支。
4.1.2粪便处理厂应建立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大修理三级维护检修制度。
4.1.3维修人员必须熟悉机电设备、处理设施的维修保养计划与规定以及检查验收制度。
4.1.4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重点部件的检修,应由安全劳动部门认可的维修单位负责。
4.1.5建、构筑物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应符合电业和消防部门的规定。
4.1.6根据机电设备的要求及运转情况,应按时检查、添加或更换润滑油或润滑脂。
4.1.7维修人员应定期检查和更换安全、急救和消防等防护设施、设备。
4.1.8粪便处理厂的设施、设备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4.2接受沉砂池
4.2.1采用水封的接受口应保持水封高度,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4.2.2排砂管应经常清通,保持通畅。
4.2.3除砂设备的限位开关装置应定期检修。
4.2.4应保持接受沉砂池作业面的清洁卫生。
4.2.5接受沉砂池每年应彻底清池检修一次。
4.3格栅
4.3.1除污机出现故障或损坏等现象,应及时维修或更换部件。
4.3.2应定期检修格栅间的通风设施。
4.4 贮存调节池
4.4.1 连接贮存池的管道应定期清理。
4.4.2贮存调节池应每年放空、清理1~2次,检修计量装置和浮渣去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