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尽量限制天然资源消耗、确保资源再生利用、正确处理废弃物、促进循环型社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日本循环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于2000年6月公布,2001年1月开始实施。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目的:一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二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政策措施和其他有关事项,有计划地综合性地推进循环型社会发展,确保现在以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水平和生活水平。
《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
1.循环型社会的概念
所谓循环型社会,就是一个控制天然资源消费、减轻环境负荷的社会,其实现途径一是控制产品等成为废弃物,二是对已经产生的废弃物尽可能地作为资源进行适当的利用,三是对于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妥当处理。
2.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
(1)各行为主体要自觉地积极地参与循环型社会建设,建设一个环境负荷小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
(2)根据尽量减轻环境负荷的原则,建设循环型社会政策措施的优先顺序是:第一,控制废弃物产生;第二,废弃物再利用;第三,废弃物处理后再利用;第四,废弃物趁热回收;第五,废弃物妥当处理。循环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处理,都不能产生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
(3)关于与循环型社会密切相关的自然界物质,也要采取确保适当循环的政策措施。
3.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的责任
(1)国家的责任:制定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基本计划和综合性的政策措施,并付诸实施。
(2)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实施国家关于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法规、计划和政策措施;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制定促进地方循环型社会建设的相关计划和政策措施。
(3)企业的责任:承担排出者责任和扩大生产者责任。所谓承担排出者责任,是指废弃物等的排放者应该承担妥当处理废弃物的责任,这是废弃物循环利用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扩大生产者责任,就是规定生产者要在设计上下功夫,努力提高产品的耐用性,在产品上标明材质和成分,并且对一部分产品承担回收、交还和循环利用的责任。
(4)国民的责任:厉行节约,长期地使用物品;主动使用再生制品;协助废弃物的回收。
4.《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
(1)为全面而有计划地推进循环型社会建设,要制订《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政策措施的基本方针;政府应该制订的综合性计划;全面地有计划地推进计划和政策措施实施的相关事项。
(2)《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每5年修改一次,修改时要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深刻分析所取得的成绩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计划。政府要根据计划的实施情况和改进措施,每年向国会提交作为年度报告的《循环型社会白皮书》。
(3)《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要以《环境基本法》规定的《环境基本计划》为基础来制订。国家其他计划中涉及循环型社会的有关内容,都要体现在《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的基本内容之中。
(二)《废弃物处理法》
《废弃物处理法》最初制定于1970年,1991年以后又多次修改,其中最近的修改是在2007年2月进行的。根据《废弃物处理法》,现行废弃物处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废弃物的定义和废弃物的妥当处理
所谓废弃物,就是固体或液体的脏而不要的东西。一个东西是否是废弃物,要根据其形状、产生情况、一般处理形态、是否有交易价值和其占有者的意志来综合判断。
根据处理的责任,废弃物分为一般废弃物和产业废弃物。其中,一般废弃物是指家庭垃圾和人粪尿,由市町村负责处理;产业废弃物是指伴随产业活动所产生的渣滓、污泥、废油、废塑料、矿渣等20种法定废弃物,基本上由事业者负责处理。
在废弃物处理方面,首先要尽量控制废弃物的产生,使再生利用量减量化;在废弃物发生以后的处理过程中,要进行收集、运输和中间处理;中间处理要按规定的标准进行。
2.废弃物处理的责任
国民、事业者、地方公共团体和国家各自负担相应的责任(参见上述《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中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国民的责任)。
3.一般废弃物处理
一般废弃物由市町村或受市町村委托的事业者进行处理,产业活动中的一般废弃物由事业者自行处理。一般废弃物必须按政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4.产业废弃物处理
产业废弃物原则上由事业者处理,也必须按政令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理。
5.其他
禁止非法扔弃废弃物;事业者要根据政府的要求提交废弃物处理报告,并接受政府审查;政府可向事业者下达改善废弃物处理的改善命令和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命令;提高灾害废弃物处理的国库补助金;促进废弃物处理的信息交流。
(三)《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制定于2000年5月,其前身是1991年制定的《可循环资源利用促进法》。该法适用对象为10个产业的69种废弃物,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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