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政府在反思线性经济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循环经济构想,制定了循环型社会基本法,决定建立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循环型社会。2003年,日本政府又制订循环型社会基本计划和具体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由此,日本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初步成效,在废弃物排出量和循环利用率方面保持了世界领先的水平。
关键词:日本、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初步成效
一、循环经济的提出
(一)对线性经济模式的反思
日本在战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不仅形成了以赶超欧美发达国家为目标的赶超式经济模式,而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重化工业为主体,迅速实现了工业现代化。然而,日本在工业化过程中却不知不觉地实践了“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线性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线性经济发展虽然使日本实现了数量型的经济增长,但持续不断地把资源变成垃圾的运动和反向增长的自然代价,却使经济发展的目标与环境保护背道而驰,日本在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也成了世界公害大国。严重的公害不仅给日本带来了难以处理的社会问题,而且使环境成为制约日本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针对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公害问题,日本政府虽然采取了相应的环境对策,但当时的政策措施是在公害产生之后对污染及废弃物进行治理,属于环境末端治理模式。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发生后,日本首次产生了省能源、省资源的理念,开始采取能源合理化和节省能源的措施。20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又开始尝试从生产和消费源头防止污染,进行“管端预防”,实现了发展战略和思路的一次转变,并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尽管如此,“资源-产品-废弃物排放”的传统经济流程并没有根本改变。
(二)环境保护的新思路和基本方针
20世纪90年代以后,面临环境问题的新特点,为全面而有计划地实施环保政策措施,日本政府根据1993年制定的《环境基本法》,于1994年12月制订《环境基本计划》,提出了“建设以循环为基调的经济社会体制”的新思路和环境保护的四个基本方针:第一,以环境负荷小的资源循环利用为基础,构筑环保型经济社会体系;第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和长期共存;第三,在公平负担环保费用的前提下,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和个人共同参加环境保护;第四,推进国际环境合作。《环境基本法》和《环境基本计划》大大提高了国民的环境意识,日本政府也开始酝酿“最优生产、最优消费、最少废弃”的经济发展模式,及时提出了循环经济的理念,强调要在经济运行方面开创出一种全新的反馈式流程,即“资源—产品—再生资源”,从而实现了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的二次转变。
(三)循环经济的提出
1997年7月,通商产业省(现为经济产业省,下同)产业结构协会提出了一份题为《循环经济构想》的报告,在深刻分析日本所面临的严峻的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建设循环经济的构想。其主要内容是:第一,通过市场机制的调节,使资源和能源的输入与输出之差最小化,从而实现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最大化,促使环境与经济和谐发展;第二,建立一个生产者和消费者、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通力合作的经济系统;第三,促进生产者改进生产技术,建立一个减少环境负荷的新的技术系统;第四,大力发展环境产业。《循环经济构想》经内阁会议审议后正式成为日本政府的决策。根据《循环经济构想》,日本政府又随即制定“生态城市”工程,开始了循环经济的区域实践。所谓“生态城市”工程,就是把废弃物零排放作为建设区域环境协调型社会的基本思路,堵住废弃物源头,推进废弃物利用,靠环境产业振兴地方经济,形成环境协调的地方经济和先进的环境城市,创建资源循环型社会。
1998年,日本政府制订《新千年计划》,正式把循环经济作为21世纪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更为重要的是,当年的《环境白皮书》还正式提出了“环境立国战略”。1999年,通商产业省又提出题为《循环经济蓝图》的报告,设计了一个与循环经济相适应的以废弃物零排放为目标的技术系统,其内容包括生命周期评价、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循环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的产业链和废弃物的回收、运输与交易。
(四)《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的制定
1999年10月,日本执政的自民党、公明党就循环型社会建设的法制问题与民主党达成“政策合意”,三方一致同意将2000年定为“循环型社会元年”,尽早制定出建设循环型社会的基本法律框架。以此为基础,日本国会2000年5月通过《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简称《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以立法的形式把建设循环型可持续发展社会作为日本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与此同时,日本政府还提出建立“环之国”,其基本目标是彻底抛弃20世纪的“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模式,建立一个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循环型社会。
二、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
日本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比较健全,具体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第二层次是两部综合性的法律,即《关于废弃物处理与清扫的法律》(简称《废弃物处理法》)和《资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层次是政府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法规即《绿色采购法》(2000年5月制定,2001年3月实施);第四层次是关于具体废弃物循环利用的法规,包括《容器和包装物循环利用法》(1995年制定)、《家电循环利用法》(1998年6月制定,2001年4月实施)、《建筑材料循环利用法》(2000年5月制定,2002年5月实施)、《食品循环利用法》(2000年6月制定,2001年5月实施)、《汽车循环利用法》(2002年7月制定,2005年1月实施)、《PCB特别措施法》(又称《聚苯乙烯等废弃物处理特别措施法》,2001年6月制定)、《特定产业废弃物特别措施法》(2003年6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