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市、县(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作业服务评议制度,每年对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进行评议。评议过程中应听取被评议单位、公众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评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遵守作业服务规范情况;
(二)具备从业条件情况;
(三)台帐建立和数据报送情况;
(四)受行政奖励、处罚情况;
(五)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履行情况。
评议为不合格的单位,可以在收到评议通知的15天内,向所在市、县(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15天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之申请单位。
收运单位被连续两年评议不合格的,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收运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收运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被连续三年评议不合格的,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处置协议,并组织有关单位处置生活垃圾。 被解除收运协议或处置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所在市、县(市)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招标。
第六十三条: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建立收运、处置台帐,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收运、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市、县(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生活垃圾收运台帐应如实记录所收运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处置去向;生活垃圾处置台帐应如实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
所在市、县(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处置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未进行生活垃圾申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收运或者处置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应急收运或者处置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义务的,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0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帐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提交检测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建设(环境卫生)部门或代征单位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3倍罚款,实际执罚款不得超过3万元。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2020全国厨余(餐厨)
环卫科技网公众号
环卫微学院公众号
乐分圈微信公众号
厕重点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