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将污染物产生指标分四类,即废水产生量、废气产生量、固体废弃物产生量以及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中所含的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根据行业特点可分生产单元确定该指标。
6.2.5废物回收利用指标
为了避免废物流失到环境中造成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应对其合理有效的综合利用和处置进行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应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条件下,积极拓展综合利用途径,提高废物回收利用率。
具体指标可包括污水回用率、工艺气体的重复利用率、以及固体废物的回用率等。因行业性质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6.2.6环境管理要求
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与清洁生产水平密切相关。应围绕企业管理环节中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各个方面,提出规范和改进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
具体可包括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指标、环境审核指标、生产过程环境管理指标、环境管理指标、相关方环境管理指标等。因行业性质不同根据具体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6.3指标值的确定
6.3.1数据调查和测量
标准指标值的确定,应建立在实际数据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查、现场清洁生产审核、发放调查表、文献检索、专家咨询等方法,获取国内和国际企业的实际数据。
调查表可区分为一般调查表和重点调查表调查表。一般调查表发往全国主要企业,了解企业的主要物耗、能耗、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环境保护等指标状况。为保证数据的代表性,调查统计的企业数量应满足以下条件:(1) 产品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0%以上;(2) 企业数量占全国总数量的20%以上。重点调查表用于典型企业的现场调查和清洁生产审核,以对企业基本情况和各指标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
6.3.2指标值确定方法
一级指标通常采用公开报道的国际先进水平数据。二级指标采用公开报道的国内先进水平数据,并参考有关的统计数据结合前期清洁生产审核活动的成果综合形成,统计资料不全时可采取实测或补充调查表等形式。三级指标是根据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及有关的统计数据,按清洁生产对生产全过程采取污染预防措施要求所应达到的水平指标。通过测算,一般要求累计达到一、二、三级标准的企业数,占全行业达标企业总数的50%左右。
标准指标值的确定,应以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为基础(见7.7),以保证标准具有先进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7 编制说明的编写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1 标准编制意义
主要内容包括:标准所使用范围的行业概况和国内外发展趋势;生产工艺、技术分析及与国际先进水平的比较(给出典型工艺流程图);主要资源与环境问题;行业清洁生产潜力等。
7.2 编制过程
介绍从标准立项到最终报批的主要进展情况。
7.3 适用范围
说明标准的适用对象和用途。从工艺角度或产品角度对标准的应用对象进行定义,并说明有无其他产品和工艺可参照此标准。标准用途:适用于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
7.4 标准的编制依据和参考资料
本部分包括标准编制依据和参考资料两部分,具体内容包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制定相关标准的授权以及编制该标准所引用的著作、期刊、报告、标准、文集、手册等。
7.5 标准的编制方法和技术路线
阐述标准制修订中所采用的方法,说明技术路线,并给出技术路线图。
7.6 指标确定说明
针对标准中所规定的各个定性或定量指标,对指标选择原因和指标值确定的依据予以详细说明。要求列出每个指标值确定的调查数据,以及确定数据所作的分析、计算、汇总、取值的全部资料。
对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治理前),应给出其与排放标准指标(折合到单位产品的污染物产排量)的对比,说明清洁生产标准如何能使企业比较容易地满足排放标准的要求。
7.7标准实施的可行性
主要包括标准实施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从这两方面分析行业达到清洁生产相关等级的技术可能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以及对环境改善所做出的贡献,要求给出数据测算表。并给出我国相关企业所能达到的一、二、三级清洁生产标准或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相关水平的企业比例。
7.8 标准的实施建议
清洁生产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可针对标准在环境影响评价、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友好企业评估、工业开发区环境准入、排污许可证等方面的应用,提出建议。
7.9标准反馈意见及处理说明
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标准编制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意见进行列表归纳,并记录处理情况。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清洁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框图
附件B
(资料性附录)
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开题报告提纲
B.1 项目背景
B.1.1 标准编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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