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完善激励政策。通过制定政府奖励、税收优惠、政府优先采购、价格优惠等政策,鼓励清洁生产、绿色采购和绿色消费,使循环经济处于优先发展地位。对采用新工艺、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实施政府奖励,对购买回用再生资源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企业实施减税、缩短折旧年限等税收优惠,对政府再生利用产品强制设置一定比例。通过向废弃者收取废旧物资收集、再商品化等相关费用的办法,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在工业园区,通过实施税收和价格优惠政策,加强废物代谢补链项目的招商引资,实现废弃物和副产品的循环利用。
(三)加大科技投入,推进科技创新
加大科技投入,推进循环经济的技术研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大力开展产学研联合,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各级财政、科技和环保部门应在科技经费、环保专项资金中加大对循环经济科技攻关项目,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
组织对共性、关键和前沿循环经济技术的科研开发。实施重大示范工程,促进循环经济技术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围绕节能降耗、废旧物资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等环节,研究开发共伴生矿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资源节约减量技术和替代技术,能量梯次利用、延长产业链和相关产业链接技术,减少废弃物排放、有害原材料替代技术,回收处理、绿色再生利用、降低再生利用成本、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等。
学习借鉴国内外发展循环经济的成熟技术与成功经验,鼓励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学校开展循环经济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试点省市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总结并推广区内外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成功做法,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区发展循环经济的新路子。
(四)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规、规章体系
推进循环经济法制化建设,以国家法律为指导,政策为基础,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区循环经济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体系,保证循环经济的有序和规范运行。近期要重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推进计划》、《内蒙古自治区循环经济实施意见》,确立循环经济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还要抓紧制定适合我区实际的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依法推进循环经济发展。
(五)制定标准规范,完善统计核算制度
制定和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标准规范。参照国际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建立企业清洁生产、资源效率、能源效率、废弃物排放等标准。完善主要用能产品和设备的能效标准以及重点用水行业取水定额标准,组织修订主要耗能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推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再利用品标识制度等。加快实施我区煤炭、电力、化工、冶金、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单位能耗限额和取水限额。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提高资源消耗大、污染严重产业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引导企业取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推进绿色企业和绿色产品认证制度,完善监管办法,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绿色产品标准体系。
建立科学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核算制度。建立以绿色GDP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核算,使有关统计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和环境代价。加快研究建立以资源生产率、资源消耗降低率、资源回收率、资源循环利用率、废气、废水、废渣等废弃物最终处置降低率为基本框架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将主要指标纳入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六)健全中介服务组织,建立信息平台
加强行业管理。积极建立和发展非赢利性社会中介组织,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循环经济政策研究、法规制定和技术推广,协助政府开展社会宣传,组织社区群众和志愿者参与垃圾分类、废弃物资回收等社会公益活动。加强行业中介的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节能技术服务中心、清洁生产中心等中介服务组织的作用,建立循环经济技术咨询服务体系。
建立循环经济信息平台。推进建立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信息网络。建立全区危险废物登记交换中心,实现危险废物动态化管理和资源化处置。定期公布循环经济项目投资指南,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循环经济的技术、管理、政策和政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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